中新經緯客户端4月1日電 據國税總局官網消息,日前,國税總局印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税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税總局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國税總局稱,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各地、各級税務機關探索推行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實踐,税務總局制發了《公告》。税務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給予及時糾正税收違法行為的機會。上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税務行政處罰。
《公告》明確了適用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來源:國税總局官網
《公告》顯示,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共計10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