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冒名註冊成為騎手 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註冊成外賣騎手,送餐中受傷能否認工傷?騎手與平台是否構成勞動關係?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判決:徐某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與美團外賣平台建立合作關係後,約定在指定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訂單配送工作。該公司設立站點,有站長進行日常管理,包括送餐騎手的安全培訓、送餐時注意事項以及不定期晨會。
該公司對騎手的接單量和不接單達一定天數註銷賬號有規定。騎手每月接單工作量在美團APP平台軟件自動生成後,美團平台與該公司之間進行結算,公司結算後扣除一定的差價利潤後向騎手結算每月工資。該公司從騎手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為騎手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2019年7月,徐某為了能夠接單,儘管不屬於該供應鏈公司區域範圍內的外賣員,但他通過借用宋某的身份信息完成了註冊,留了自己的聯繫方式,成為該公司區域範圍內的美團外賣員。
徐某在一次送餐中受傷後,向站長封某報備了宋某送餐摔傷時間、地點等信息,亦用宋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住院、出院手續。封某以微信方式向徐某微信轉賬支付了醫療費。
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2020年5月,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徐某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徐某之間是否形成人身從屬關係,即徐某是否接受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管理。
經查明,徐某的身份並不是該供應鏈管理公司區域的美團外賣APP騎手,但徐某仍能通過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註冊騎手賬號從事該賬號的送單工作。因此,騎手除參加公司相關晨會,知曉行業服務要求及安全送餐相關規定外,其在接單、送單時客觀上是脱離公司的勞動管理的。該供應鏈管理公司無法要求該送單任務必須由騎手本人完成,公司對騎手考核僅限於必須完成其負責區域的接單任務及送餐平台的服務質量要求。
被借用身份信息的宋某作為APP騎手,其名下送單任務在客觀上不是其本人完成,但美團APP仍計入其本人月工作量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結算,由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月工資發放依據。以上流程中,該供應鏈管理公司對所在區域的美團APP騎手並未進行考勤制度管理,在訂單任務的完成中也無法以公司的勞動紀律要求必須由本人完成。
因此,法院認定,APP騎手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工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從屬性,判決該公司與徐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徐某以宋某身份信息在美團外賣網站註冊騎手,其工作中的上線、下線、接單等操作均由徐某以宋某名義在APP上完成,報酬亦按照“宋某”接單數量核算,其與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就勞動關係的建立達成合意,故徐某與該公司並不存在構成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學專家指出,對於各主體間勞動關係的認定,應結合互聯網平台運營模式,立足於勞動關係有償性、組織性、從屬性的特徵,綜合判斷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對不同身份的新職業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可以採取不同方式、不同標準的保護。對符合標準的新職業勞動者,應該認定其為就業平台的勞動者,將納入勞動法的保護;對不符合標準的新職業勞動者,則要通過平台、工會等方式加強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吳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