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因車費多跳車重傷,出租車司機被指控犯罪,法院判了無罪

兩名酒後乘客深夜打出租車,司機送他們到目的地,乘客和司機又因車資問題起了爭執,司機為免生事,遂提出免費送他們回始發地。殊不知途中一名乘客自行跳車受傷,司機被指控過失致人重傷罪。

一審時,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司機不構成犯罪,遂作出無罪判決,此後檢察院提起了抗訴,廣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因車資起爭執 返回途中乘客跳車受重傷

2016年7月20日2時28分,在越秀區沿江東路剛剛喝完酒的鄧某和朋友陳某,搭上了一部出租車,目的地在白雲區江夏牌坊。

到達後,出租車司機李某提出全程車資為51元。但鄧某、陳某二人卻表示車資太高了,認為平時打車過來最多十幾元,而且司機並沒有將兩人搭載到江夏牌坊,於是拒絕支付車資並下車要離開。

收不到車資的司機李某立即下車阻攔兩人,並撥打“110”報警。在三人等待警察到來的過程中,司機李某表示已將二人載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鄧某和陳某卻表示此處並非江夏牌坊,而且司機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後才給錢,並強行坐上出租車後座。李某表示:“送你回始發地不要錢”。

車輛在途經廣雲路與黃石東路交界口時,鄧某突然要求下車並拉開其座位旁的右後方車門,被陳某阻止,李某遂鎖上車門總控裝置後繼續行駛。

其後,李某繼續駕車通過黃石東路交通崗駛入雲城西路,鄧某再次要求下車,李某沒有理睬繼續行駛。

當車輛行駛臨近至前面一個交通燈時,鄧某突然從車右後門打開的車窗處跳出車外,陳某發現後要求李某停車。李某駕車繼續行駛幾百米後,停下讓陳某下車,後駕車離開。

經鑑定,鄧某跳車後導致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門通知後自行到案接受處理。李某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鄧某跳車了,是另一名乘客告訴他才知道,知道後沒有馬上停車處理是因為怕停車後,兩名乘客一起打他,於是便行駛一段路後停車。

對此,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司機李某的行為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法院:乘客受傷是自行跳車所致 與司機無關

經審理,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實本案系因被害人鄧某拒絕支付車資引起的,鄧某的損傷亦是其自行從車後座車窗跳出所致,無證據證實被告人李某有危險駕駛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司機李某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客觀上沒有實施直接致被害人受傷的行為,其駕車行為與鄧某的損傷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成立,故判決被告人李某無罪。

一審判決後,檢察院認為李某主觀上具有過失,且拒不停車的行為與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對本案提起抗訴。

廣州中院認為,李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其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直接致被害人受傷的行為,鄧某的損傷系其自行從乘坐車輛的後座車窗跳出所致,李某拒不停車的行為與被害人鄧某的損傷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據理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故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焦點1:司機與乘客重傷結果之間 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李某與被害人鄧某因車資引發爭吵,在鄧某不支付正常車資的情況下,李某説了“送你回始發地不要錢”的話並繼續開車,該言行不足以產生對車內的鄧某造成身體的實際傷害,也未將其身體與生命置於危險狀態,且車內還有鄧某的朋友陳某同行,鄧某並非處於弱勢地位。

實際上是被害人鄧某自己的跳車行為將自己處於危險狀態,即使鄧某處於醉酒狀態,其認識和判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仍可以預見強行跳車可能會造成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

李某的言行並未對鄧某產生精神上的強制,被害人可以自由選擇跳車或者不跳車,故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鄧某基於自由意思選擇跳車並導致了重傷的結果,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焦點2:司機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自行跳車的可能性

李某作為一名出租車司機,其與鄧某之間形成了承運關係,其對乘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不能片面強調司機對乘客的義務,而忽視了乘客亦負有支付車資的義務。

李某選擇不停車的原因,是因為鄧某不支付車資,並在報警未能有效維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采取的私力救濟行為。鄧某通過拍打車窗要求停車未果的情況下,其打開車門自行下車,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與此同時李某亦反鎖了車門。

從常理來看,在無法打開車門的情況下,鄧某再次跳車的可能性小。當鄧某選擇從車窗跳車時,同坐車後排的陳某未發覺,卻要求李某在安全駕駛的同時,時刻留心鄧某的行為並保障其安全,這種要求未免太過苛責。

在當時的情況下,李某難以發現鄧某從車窗跳車行徑而予以制止,李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焦點3:不構成犯罪 更符合公眾的一般心理預期

為了合理明確刑法處罰範圍,對於涉及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邊緣的行為,應適當結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會常理作出判斷。

被告人的行為並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亦沒有對身體造成侵害的現實風險,甚至與被害人的身體都沒有直接接觸,被告人有選擇是否跳車的自由,對僅具有關聯性的行為定罪處理將會擴大刑法的處罰範圍,壓縮社會公眾的自由空間,無罪處理更能獲得社會認同。

最後,法官也要提醒廣大司乘人員,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受車速、道路交通環境等影響,貿然跳車會對自身及其他車輛造成危險。同時,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請務必落鎖,切莫隨意打開車門。另外,雖然本案中司機被判決無需負擔刑事責任,但並不排除受傷者依據民法提起民事賠償的權利。

採寫:新快報記者何生廷 實習生劉慧丹 通訊員雲法宣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43 字。

轉載請註明: 醉酒乘客因車費多跳車重傷,出租車司機被指控犯罪,法院判了無罪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