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資料圖:此前被告人受審畫面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着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羣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里/小時-135公里/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明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松濤構成重傷二級,張小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明明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與譚明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明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明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松濤、張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事件時間軸:
2019年7月3日晚,23歲女子譚某醉駕瑪莎拉蒂撞上寶馬車,造成寶馬車後排兩乘客身亡。其中死者葛某某,44歲,商丘市某區勞動人社局職工。死者賈某某,45歲,商丘市某區勞動人社局職工。駕駛瑪莎拉蒂車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肝挫裂傷、胸骨柄骨折,劉某肺挫裂傷、側骨骨折,張某腹腔積液。7月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車內3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7月4日
永城市警方查證核實,事發時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抽血化驗,酒精含量是167.66,屬於醉酒駕駛,寶馬車上的三個人,事發當晚沒有喝酒。永城市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等3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8月13日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等3人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6日
永城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來源:綜合 @央視新聞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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