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文指導行賄案辦理,不起訴的要層報最高檢備案

12月9日是第19個“國際反腐敗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強調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要準確區分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

 

行賄犯罪是受賄犯罪的重要誘因,“圍獵”腐蝕之風不剎,腐敗增量難以有效遏制。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意見》強調,要堅持“一起查”的主基調,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具體來説,《意見》明確,要依法準確認定行賄犯罪,準確區分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對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歸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個人行賄。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行為單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與行賄犯罪數罪併罰。要從嚴追究性質惡劣的行賄犯罪,從嚴提出量刑建議,包括適用財產刑的建議,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要嚴格把握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理,認真審查從寬情節證據,區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責相適、寬嚴得當。行賄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對涉行賄犯罪的企業,《意見》明確,符合適用涉案企業合規監管條件的,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並通過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嚴格督促企業合規整改,不認真落實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訴。

 

《意見》還提出,要加大力度追繳和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通過認真審查、及時採取措施、探索建立機制、引入專業支持等,確保充分追繳和糾正。

 

嚴格執行行賄案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的規定

 

《意見》要求,要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區分不同性質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要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嚴禁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對用於生產經營的賬户、設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切實保障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

 

另外,要加強業務指導,做實配合制約。要嚴格執行行賄案件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的規定,並層報最高檢備案,上級檢察院要做好個案指導和綜合分析研判。要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落實好辦案銜接規定,確保配合有力、制約有效,促進凝聚共識、協同發力。要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審判監督,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強化監督效果。

 

《意見》指出,要強化訴源治理,推動標本兼治。要促進提升行賄犯罪治理效能,強化數字檢察理念,分析研判相關行賄犯罪的規律特點和背後的管理問題,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或者專項報告。要加強預防行賄法治宣傳,揭露行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釋放堅決懲治行賄的強烈信號,彰顯堅決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鮮明態度,促進形成杜絕行賄、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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