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獨生子女護理假長達二十天?權益性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門
近日,雲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發佈會公佈:《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立法出台“護理假”,充滿了善意。但假期終究是調節勞動與社會生活關係以及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制度設計,立法每增加一天的帶薪假期,都會給用人單位和已有的勞動秩序產生影響。如帶薪護理假,從各地的設計來看,10—20天的不但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要承擔“帶薪”真金白銀的負擔,還得為勞動者休假缺崗對生產經營的影響買單。不得不説,假期立法首先切割的還是用人單位的利益蛋糕。
不否認用人單位應當擔承必要的社會責任,比如,賦予獨生子女看望和照顧生病父母的便利,但不等於這就該是他們一家的責任。即便他們對特殊羣體某種假期保障是合理的,不等於用人單位必須要承擔不同羣體所有類型的權益性假期,否則假期將是用人單位無條件和無盡的責任。
近些年,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放開、老齡化問題得到重視、婦女權益得到關注,地方對相關權益法規的修訂進入密集期,於是出現了名目不一的權益性假期,如獨生子女“護理假”、“痛經假”、“奶爸假”等,而橫向看尺度也不一,每種假期各省規定的休假天數有所差異。並且,各地在權益性假期立法上幾乎都沒有考慮增加假期對用人單位的成本影響,也未在政策上配套相應的減負與保障辦法。
很明顯,假期立法已然走上“鋸木頭”的窠臼,因需而鋸,厚薄自便,不斷給假期增項擴容,既不嚴肅,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簡單疊加反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法律成本。多地先後設立“獨生子女護理假”即是問題的縮影,看似充滿善意,但熱鬧的背後不乏隱憂,一旦沒法落實,淪為“權益畫餅”反而消解了立法的嚴肅性。
權益性假期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通盤考慮。首先,設立假期既關係到勞動者權利,也關係到用人單位利益,應當謹慎,更需要區域平衡;其次,假期不能因事設假簡單做加法,還需注重提高休假質量與效率,增強可執行性;第三,權益性假期還需要考慮到普遍性與特殊性,強化休假權利保障的公平性。
正因如此,權益性假期更宜由國家層面統一設計,以一部法規的形式明確,並協調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與各種權益性假期之間的關係,對休假天數與方式進行通盤的協調。同時,約束其它權益法、部門法以及地方相關立法的權力,不得另行設立假期和設計休假天數,地方政府只能設計與地方獨特文化相關的公共假期。
作者: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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