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貸付息”收受賄賂、放貸獲利:警惕以貸謀私隱性腐敗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4月2日消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湖南省隆回縣政協原主席黃和健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判決書顯示,黃和健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招投標、房地產開發、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1212.9萬元。
記者瞭解到,為掩人耳目,黃和健多次以“借貸付息”方式收受賄賂。黃和健曾表態支持商人劉某收購隆回縣造紙廠,事後劉某為表示感謝,約定以“借貸付息”的方式給予利益;幫向某向相關部門打招呼後,黃和健表示有些閒錢要借貸給向某,向某出於感謝同意借款,並按照年利率30%支付“利息”;為得到黃和健在某個項目的關照,範某邀請黃和健入股,兩人商定以禹某名義向該項目出資,由範某保證保底月利率2%的“利息”……
法院認為,黃和健和多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和“投資行為”並非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和投資關係,實質上屬於權錢交易,依法應當認定為受賄,所獲取的“利息”及“收益”應當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
記者梳理發現,像黃和健一樣,這種隱藏在貌似合法外衣下的違紀違法行為屢屢見諸報道。
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案件為例,今年以來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廳局級以上幹部中,至少有22人涉及以貸謀私。
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如,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祝宏根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遼寧省大連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趙公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便利通過參股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方式獲利。
有的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卻將信貸審批權變現為自己牟利的私器。中國進出口銀行原專職評審委員李泊言與貸款企業“親”“清”不分,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利用職務便利搞利益交換,以投資入股、借款、代持等名義大肆斂財,甚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
有的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卻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貸款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鉅額財物。該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甘當“內鬼”,長期對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金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等“大小通吃”,收取鉅額賄賂。
針對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發現的問題,多地重拳出擊,開展專項整治,嚴查以貸謀私。為修復淨化政治生態,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雲南省集中開展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問題專項整治,重點清理和規範黨的十八大以後發生或延續的,影響領導幹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吉林省紀委監委開展為期3個月的公職人員違規牽涉“小額貸”問題專項整治,排查出相關問題線索89件,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嚴肅追究問責,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5人、誡勉談話8人、批評教育12人,通報曝光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呂洪民插手小額貸款公司涉訴案件等5起公職人員違規牽涉“小額貸”問題。
今年以來,各地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部署,在謀劃工作時進一步突出對以貸謀私問題的治理。浙江省紀委在全會工作報告中明確,嚴肅查處以投資、借貸、低買高賣房屋等方式輸送利益的隱性腐敗。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張建明告訴記者:“我們集中開展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專項整治,嚴肅查處領導幹部以借貸為名大搞利益輸送、變相行賄受賄等問題。”
河南省紀委監委部署2021年主要工作時提出,嚴肅查處金融領域以貸謀私、失職瀆職等突出問題,保障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該省紀委監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紀檢監察機關不僅要從嚴查處,深挖徹查公職人員以貸謀私等問題,也要從以案促改、完善監管等多方面入手,推動堵塞漏洞、源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