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7日電(記者 盧俊宇)3月15日,上海市税務局第四稽查局公佈了鄧倫偷逃税款一案,引發了社會廣大關注。那麼,税務機關是如何發現偷逃税行為?初犯免責是“以罰代刑”嗎?本期法治課代表採訪了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李可瑄,帶你一起學習。
近期曝光的多起明星偷逃税被追繳處罰事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税收大數據”的概念。根據上海市税務局第四稽查局披露的信息,此次是根據税收監管中的線索,經税收大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鄧倫存在涉嫌偷逃税問題,依法對其開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務檢查。
“過去查偷逃税款需要税務人員投入大量精力才能發現偷逃税款的蛛絲馬跡,目前我國税收監管正在從‘主要依靠經驗檢查或外部舉報發現’向‘依託税收大數據精準分類監管’轉變。”李可瑄告訴記者。
這裏的税收大數據就是指我國的“金税系統”,在案件的發現和查處中功不可沒。目前税務部門使用的是金税三期,已經實現了對國税、地税數據的合併及統一,其功能是對税務系統業務流程的全監控。金税四期也於2021正式啓動建設,新的系統將納入“非税”業務,實現對業務更全面的監控。同時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實現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税狀態、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可以説未來每一家企業在税務部門面前都是透明的,一舉一動都將無所遁形。”李可瑄説。
據李可瑄介紹,2021年以來,税務部門對有涉税問題的高收入人羣實施監管的有效做法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五步工作法”: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輔導——後予以警告——對警告後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進行立案稽查——對立案案件選擇部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在查處後公開曝光,反映出税務部門寬嚴相濟,堅持執法力度和温度相統一的執法理念。
此次對鄧倫涉嫌偷逃税款進行立案稽查同樣遵循了上述步驟。税務部門通過税收大數據發現鄧倫存在涉嫌偷逃税問題後,並沒有第一時間立案稽查,而是先約談、督促其整改。遺憾的是,鄧倫雖然積極配合檢查並主動補繳税款4455.03萬元,但仍有310.79萬元未能主動自查補繳,屬於整改不徹底,性質惡劣。
此外,通報中提到,税務部門將持續加強對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税收監管,並對協助偷逃税款的相關經紀公司及經紀人、中介機構等進行聯動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涉税違法行為,不斷提升文娛領域從業人員及企業的税法遵從度。這也是對這部分高收入羣體的警示:提高依法納税意識,切實履行法律義務。
我國刑法對逃税罪規定了初犯免責條款,即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初犯免責條款並非是‘以罰代刑’。”李可瑄表示,因為該條款並未完全放棄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而是通過保留刑事處罰權,正面激勵行為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恢復税收徵管秩序,屬於激勵條款。可以説,懲罰只是手段,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治理功能的充分、有效發揮。這種以行政治理為重心和關鍵,刑事治理作為保障和激勵,通過保留刑事處罰權確保行政治理的充分實施和發揮更加符合現代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