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即使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在對方,但在賠償問題上也需要先區分此次交通事故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還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
一、如果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即“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可見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按照過錯認定原則,那麼如果對方是全責,賠償責任就應該由承擔事故全責的機動車駕駛員來承擔了。
二、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行人因為其他違法因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時,只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可見,機動車一方即使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有一個例外,就是針對碰瓷等不良現象,即只要“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常見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其承擔的比例不超過10%。
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