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泄不滿,男子從6樓扔玻璃花瓶獲刑半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8日受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高空拋物罪一案,2021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當庭宣判。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日中午11時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男,44歲)明知其海威小區家中廚房窗户下方是樓道出入口,人員進出頻繁,酒後仍從六樓的廚房窗户燃放煙花爆竹,經社區工作人員勸解、教育後,心生不滿,又從窗户向外投擲了玻璃花瓶,花瓶掉落至單元樓門口的空地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從六樓向外拋擲玻璃花瓶,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頒佈實施後,包頭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件。(人民日報)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