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三孩政策下怎樣平衡女性生育與就業

由 喜東付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精神,確保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正確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8月底部署開展一次對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計劃生育內容的集中專項清理工作。記者近日從該委獲悉,清理發現,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共3635件,其中地方性法規56件、自治條例35件、單行條例11件。截至目前,已有20多個省份完成了地方計生條例的相關修改工作。

引人關注的是,相較於“全面二孩”時期,此輪多地在修改計生條例時紛紛加碼生育福利。與此同時,也引發女性就業壓力等諸多擔心。

生育假期涉及多方

“生育問題是維繫國家民族人口繁衍的根本性問題。設立生育假期是社會福利制度進步的重要標誌。現在我國老齡化形勢嚴重,完善生育假期制度勢在必行,放開三胎的生育政策為此提供了契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主任薛寧蘭認為,隨着我國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生育假期制度的完善也是必然的。

對於各地延長產假、增設育兒假等做法,薛寧蘭認為應從積極角度予以肯定,尤其是增設父母育兒假更是此輪各地修法的一大亮點,它改變了生育是女性單方責任的傳統觀念,強調男女兩性共擔育兒責任。“這是我國生育假期制度的一個突破,意味着觀念的轉變,有利於男女雙方共擔家庭責任,從根本上講也是對婦女權益提供的特殊保障,是立法的重大進步。”薛寧蘭説。

薛寧蘭説,生育假期屬於國家福利問題,涉及婦女權益保障、兒童成長以及家庭養老育幼功能實現等諸多方面,因此,對於其設立和落實需從多方位考量。設立生育假期,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又不能妨礙企業的生產效率,必須考慮到各方利益平衡。

欣喜之餘也有擔憂

延長產假、護理假,新增育兒假……為落實三孩政策,各地紛紛發放“福利”。但是,收到這份生育福利“大禮包”,不少職場女性感到欣喜的同時也心生隱憂,擔心企業不會配合,更擔心自己的就業會變難、從業環境會變差。

焦慮不無道理。據某招聘機構發佈的《2021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顯示,有近六成的女性在求職過程中被問及婚姻生育狀況,而同一問題僅有兩成男性會被問到。

一個育齡員工如果多次生育,這無疑給用人單位帶來考驗。據瞭解,目前生育假成本大多是由用人單位直接承擔。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從事多年人力資源工作負責人坦言,以往招聘時,雖然同崗位同專業的一些女性應聘者更加優秀,但考慮到用人成本,公司在招聘新員工的時候確實一直或多或少存在性別歧視現象。而在生育新政出台後,公司會更加有所顧慮,一般情況下會擇優錄取男性。

“生育獎勵假是對產假的進一步延長,它增加女職工照顧子女的假期,可以緩解女性照料子女與就業之間的矛盾,也有利於增加純母乳餵養時間。但是目前延長生育獎勵假規定,對女性就業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講師、研究生教研室主任唐芳説。

唐芳分析指出,女職工生育休假的延長,會增加用工單位管理成本,更為嚴重的是,目前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待遇,除了個別省份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外,絕大多數省份都由女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導致用人單位更傾向招用男職工並且更多投資於男性人力資本,增加了女性就業的困難。

加大頂層設計力度

地方通過立法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位法規定的做法值得肯定。與此同時,讓企業自覺配合落實,避免適得其反,影響立法發揮鼓勵生育、保障婦女權益的作用,尚有很多深層次問題需後續解決。

“目前我國地方上所採取的單純增加假期來鼓勵生育的立法手段,仍停留在淺層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法律法規賦予一方權利,就意味着要有另一方承擔權利的成本。生育假期的成本究竟該由誰來承擔,需要認真考量。如果全部都由企業來承擔,會帶來一連串的影響,最後可能轉嫁到女性勞動者本人身上。“這相當於女性員工在承擔促進生育義務的同時,還將面臨可能更惡劣的勞動就業環境,就業難度確實會加大。”

鑑於此,王天玉建議,首先,應深入研究我國生育率下滑的成因,尤其是女性生育與就業之間的複雜關係,建立女性生育成本與就業權益的分析框架。其次,加強頂層設計,制定促進生育與保障就業的政策組合,並結合不同地區和人羣的特點,分類施策,經濟補貼與社會服務支持相結合。最後,制定中長期生育促進規劃,將生育促進目標嵌入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改革與企業優惠政策體系。

在唐芳看來,目前國家鼓勵生育政策,提高女性生育意願,還面臨一個很大問題,就是如何解決父母,特別是女性育兒與工作之間平衡問題。

“解決這一問題,目前有兩個路徑值得借鑑。”唐芳説,一是社會共擔生育責任,生育成本社會化。國家和社會在嬰幼兒照料方面為家庭提供高質量的托育、托幼服務,同時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生育休假各種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實行父母共擔生育責任。由父母共同承擔嬰幼兒照料責任,加強男女共擔育兒責任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