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正當防衞認定標準不是變了,而是迴歸正軌

“不唯結果論”“不是誰傷誰有理”背後的理論邏輯正是:由首先的侵害人“被防衞後”變成了故意傷害案的受害人,這個質的轉換必須經得起情與理的推敲

近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涉及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規定在網上引發熱議:是否改變了正當防衞的認定標準、從此是不是不再“唯結果論”和“誰受傷誰有理”?

上述《指導意見》中有關正當防衞的內容,其實主要是對兩高一部2020年出台《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細化,根據近年來輕傷害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民眾對於正當防衞案件中最具爭議的防衞方式與防衞結果問題,為輕傷害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提供了更加詳盡的指導性意見。

有觀點認為,2009年以前,刑法對於正當防衞規定的條款即刑法第20條第3款,在司法適用上一直偏向“保守”,以死傷結果定責的邏輯被廣泛適用。因此,正當防衞被稱為“沉睡條款”。要喚醒這一“沉睡條款”,在根本上是法治時代的要求,實踐中也是民意推動的結果。

在此方面,2009年“鄧玉嬌正當防衞案”比較突出地體現出民意與司法良性互動。這起涉正當防衞的案件,從當初引發輿情到最後的司法處理,至今都具有啓發意義。第二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書的形式發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年)》,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包括鄧玉嬌案在內的一系列熱點案件被寫進白皮書,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後幾年民意與司法互動愈發頻繁,效果也越來越顯著。在後續一系列引人關注的焦點案件推動下,2020年兩高一部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人民的意志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來源於廣泛的民意。民意與司法形成良性互動,關鍵在於如何合理並有效地聽取民意,換言之,就是要設身處地從普通人的視角出發,站在普通人的立場,為民眾着想。此前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首先就指出了要把防衞人當成普通人、立足防衞人心理,要解決民眾反響強烈的“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就有理”的不良傾向。

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1年法院判處的刑事案件中,84.6%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案件。而在輕傷害案件中,可能不少犯罪者的主觀惡性輕微、同時不具備社會危害性。此番《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出台背景也正是在此基礎之上,同時落實了在辦理輕傷害案件應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的方針。無論是當中第7條指出的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還是第9條着重就正當防衞和互毆型故意傷害進行區分,都強調要重視維護防衞人的正當權益,把一些看起來具有互毆特徵的防衞行為甄別出來,為司法工作人員辦理這類案件提供更為準確的區分標準。

“不唯結果論”“不是誰傷誰有理”背後的理論邏輯正是:由首先的侵害人“被防衞後”變成了故意傷害案的受害人,這個質的轉換必須經得起情與理的推敲。司法機關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客觀因素準確認定,堅決避免“唯結果論”“誰傷誰有理”。

因而,此次《指導意見》與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衞的規定,以及兩高一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衞的解釋理解上應該是一致的。《指導意見》只是從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角度,對正當防衞制度進一步細化理解,是再次進行理念糾偏,使得正當防衞制度能迴歸正軌。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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