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債務總額為5974萬元,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為6671萬元,而執行法院實際查封的房產價值為1.21億元。7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21批指導性案例,發生在湖北襄陽的這起企業被明顯超標的額查封執行監督案入選。
2015年5月26日,襄陽市甲小額貸款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小貸公司)、襄陽市乙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南漳縣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南漳縣丁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洪某生償還借款5589萬元及利息,並申請對價值6671萬元的房產進行保全。
同日,樊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查封丙公司、丁公司及洪某生的房產共計210套。但丙公司認為,查封的房產明顯超出標的額,並於2015年6月提出異議,但樊城區人民法院未書面回覆。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樊城區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雙方的多起借款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償還乙公司、甲小貸公司借款合計5536.2萬元及利息約438萬元。
在該案執行階段,丙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房產評估申請,經執行法院同意,由丙公司委託鑑定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查封的房產市場價值為1.21億元。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但樊城區人民法院審查後認定,丙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依據不充分,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故不予支持。
由於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執行法院查封,無法正常銷售,企業資金斷流,經營陷入困境。2016年12月27日,丙公司、丁公司以樊城區人民法院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為由,向樊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樊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線索依法進行調查。經審查核實發現,相關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總額為5974萬元,且甲小貸公司、乙公司申請查封的標的額僅為6671萬元,而執行法院實際查封的房產價值為1.21億元,存在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問題。
樊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樊城區人民法院查封的210套房產價值為1.21億元,查封財產價值明顯超出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數額,存在明顯超標的額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建議對超標的額查封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
收到檢察建議書後,樊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確係超標的額查封,於2017年4月17日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當地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對被執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解封后,丙公司得以順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樓款,改善資金困境,並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積極協商償還該案剩餘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應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相當,不得明顯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檢察機關對於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違法行為,應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執行法院予以糾正,以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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