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規定停車
違反禁令標誌
標線停車是違法行為
但是
“臨時停一下”“馬上就走”
類似這些原因
卻成了違法的理由
在禁停路段
這樣停車該不該停?
該不該罰!
↓↓↓
01
車牌號:魯J·F058**
地點:東嶽大街大潤發路段
02
車牌號:魯J·333**
地點:東嶽大街建設大廈門口路段
03
車牌號:魯J·TT2**
地點:佛光路農貿集市市場路段
04
車牌號:魯J·5C2**
地點:花園路誌高國際東門口路段
05
車牌號:魯J·83K**
地點:南關大街南關小學路段
06
車牌號:魯J·058**
地點:三里街三里派出所東側路段
07
車牌號:魯J·5C2**
地點:泰山大街泰山汽車站路段
08
車牌號:魯J·5C2**
地點:望嶽東路泰山國際會展中心路段
(以上圖片系電子警察抓拍)
交警提醒
請將車輛停放在
有停車標誌並在地面施劃有停車位的地點遵守交通法規是
交通參與者的義務
更是對您和他人
生命安全的尊重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您的評判意見是什麼呢?
歡迎評論區留言
來源:泰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