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中國礦業大學曾發佈過一篇捐贈人故事,《天使投資人吳幽:回報母校是我最大的幸運》。此時恰逢中國礦業大學110週年校慶,90後校友吳幽宣佈捐贈1100萬元。
幾年過去,這筆1100萬元的捐款卻遲遲沒有兑現,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將吳幽起訴至法院。2023年1月3日,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48900元。2023年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
曾在母校110週年校慶期間承諾捐款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注意到,這起糾紛要追溯到2019年,也就是中國礦業大學110週年校慶時期。在中國礦業大學官方網站上搜索“吳幽”,仍然能檢索到相關文章,《天使投資人吳幽:回報母校是我最大的幸運》、《學校舉行吳幽校友捐贈儀式》、《吳幽校友聘任儀式暨報告會舉行》。
2019年4月16日發表的《學校舉行吳幽校友捐贈儀式》一文稱,2019年4月10日,喜迎校慶110週年之際,中國礦業大學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吳幽此次捐款是用於支持母校“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在學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
文中對吳幽的介紹為,2008級礦物加工專業校友,現為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致力於傳統行業與創新經濟體多維度融合。主導併成功運作多起基於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孵化、兼併購項目;對創新型經濟體,特別是基於互聯網的創新商業模式有着極其深刻的理解和精準的把握,在新經濟領域具有廣泛的深度資源及拓展整合能力。投資項目包括:《九層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圖》《跨界歌王》《跨界喜劇王》等。
2019年4月10日,吳幽還被聘為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分別由該校校長和副校長頒發聘書。吳幽在會上作了題為“做個好人,改變世界”的報告。
報告會上,吳幽形容中國礦業大學為“全球最好的大學”。而學校在文章中給吳幽列舉的標籤有:輟學創業、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管理46億元基金、捐助事實孤兒、幽默灑脱以及捐贈1100萬人民幣。
因未履行捐款成“老賴”
然而,承諾的1100萬元卻遲遲沒有兑現。
中國執行公開網顯示,吳幽與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贈與合同糾紛,首次執行是在2023年1月3日,執行標的為11048900元,執行法院為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同日,吳幽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被立案,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根據中國執行公開網披露,吳幽與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一、被告吳幽於2022年10月20日前給付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200萬元,餘款900萬元於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該款打入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賬户;二、如被告吳幽按照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雙方之間糾紛一次性了結。如被告吳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項(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請法院執行;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900元,保全費用5000元,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於2022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義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權利人應在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逾期無法定事由則不予執行。
然而,根據該網站披露,被執行人吳幽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此外,根據該網站披露的吳幽身份信息,他的出生年份為1990年。
律師: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撤銷贈與
知名大學起訴自己的學生,很快在網上引起熱議。
吳幽此前一直被中國礦業大學介紹為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對此,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鏡湖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曾發佈聲明稱,我司無吳姓創始人、無吳姓合夥人及高管、股東。
聲明稱,根據我司調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鏡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鏡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瀟湘晨報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吳幽是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持股70%。該公司成立於2016年,註冊資本為500萬元。此外,吳幽在新餘鏡湖和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該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最大股東為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瀟湘晨報記者多次試圖聯繫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未獲得回應。此外,瀟湘晨報記者撥打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多個電話,均無人接聽。中國礦業大學一名工作人員接聽電話後,表示要聯繫學校宣傳部門,從3月10日上午至記者發稿前,該部門電話均無人接聽。
承諾捐款未兑現等於“詐捐”嗎?
到底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的依據是什麼?吳幽能否撤銷捐贈,屬於網友所稱的詐捐嗎?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認為,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應該是根據雙方簽訂的捐贈協議,起訴要求吳幽履行捐贈義務。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之一,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此外,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詐捐並非專業的法律術語,一般指的是通過某種欺騙的方式,以博取社會各界人士的同情和捐款,這種行為被稱為詐捐。雖然從目前看到的資料無從知道吳幽不履行捐贈協議的目的,但其行為顯然不符合詐捐的定義。最後,劉凱也提醒,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更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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