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妨礙離婚自由,為衝動按下緩衝鍵

離婚冷靜期不妨礙離婚自由,為衝動按下緩衝鍵

近日,民政部下發通知,根據民法典規定,明年1月1日起,將執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提前30日申請。這再次引發了輿論對離婚冷靜期的熱議。

毋庸諱言,中國民間輿論中存在一種聲音,就是厭惡、恐懼婚姻。這種聲音反對為離婚設置任何障礙。雖然在社交媒體中,這些聲音很大,但客觀地説,這不是中國主流觀念。中國主流觀念仍然是“寧毀十座廟,不拆一樁婚”,“勸和不勸離”。當然,這不是説離婚是不好的,但是,對於一時衝動的離婚,有一個緩衝機制,卻並無太大問題。

離婚冷靜期就是起到這個作用。30天的冷靜期,並不妨礙離婚自由,也不妨礙分居。自由仍然存在,但卻有了一定門檻,30天的門檻,並不高。

婚姻是一個門檻,從城裏到城外不容易,到了城外,想要再回來,也未必容易。很多夫妻一時激憤之下,離了婚,往往會後悔,有這個緩衝器攔一下,未必是壞事。

反對設立離婚冷靜期,某種程度上,帶有一種大城市上中產的傲慢。這個羣體的男女雙方,都有很強的社會生產能力,無需婚姻為自己遮風蔽雨,自然可以相忘於江湖。但對更多的普通人而言,婚姻平淡,但卻是一處相濡以沫、遮風蔽雨之所,一旦打破,終其一生,未必能有更好的選擇,所以,離婚冷靜期的確有用。

實際上,對於鐵了心要離婚的人,離婚冷靜期並沒有太大的妨礙。雙方冷靜、理性地協商,在財產、債務、後代撫養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到民政局申請,30天后就能拿到離婚證。這期間,正好辦理各種善後事務。

對於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離婚冷靜期對他們而言,從來都是無用的,因為這類離婚需要法院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一方先答應,然後在30天內反悔,如此反覆。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有相應的制度補丁,對惡意利用冷靜期拖延的,應予以某種程度上的認定,比如,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法院可以據此直接認定感情破裂。

值得注意的是,反對離婚冷靜期的觀點,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涉及家暴的離婚,30天的冷靜期會造成風險。

這個認識是錯誤的。離婚冷靜期的設立與家暴無關。沒有冷靜期,也不等於就有人身禁止令,有社會救助機構,有相關機關的積極響應。更何況,沒有離婚冷靜期,即便一時答應了,離掉了,待到反悔,仍然可以來糾纏,要求復婚,一樣充滿風險。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院應該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判決離婚,而不是像一般司法實踐那樣,先不判離婚,等到半年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才認為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此外,即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暴行為也應該被嚴厲制止。根據2016年出台的《反家暴法》,政府部門、公安機關、社會組織,都應該積極盡到自己的法定義務。這才是反對離婚冷靜期的人,真正想要的直接性的、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所以,當釐清了離婚冷靜期與家暴的關係,就不難發現,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有其必要,有其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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