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奇葩證明”嗎?
據統計,截至2019年年底,各地區各部門已取消證明事項13000多項。
據悉,我國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今年12月31日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制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
今後我們去政府辦事還會“蓋章跑斷腿”嗎?
來科普↓↓
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避免風險?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趙振華介紹道:
《指導意見》特別規定了一些監管措施,這裏重點講以下四項:
一是加強分類核查。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試點過程中,上海市等很多地方針對不同的情況,實行了分類核查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推進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一個“堵點”,《指導意見》特別強調,要紮實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在線核查支撐體系。在試點過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為公證處開通婚姻登記數據,扶貧辦為法律援助中心開通貧困户的信息數據,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四川省等很多地方還建立了部門之間的信息函詢協查機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三是加強信用監管。《指導意見》要求,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按照信用狀況,實施精準監管。在試點過程中,很多地方將社會組織成員全面納入信用管理系統,依託信用體系開展告知承諾制,對信用等級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允許適用告知承諾制,這樣有效降低了風險。
四是規定不實承諾的處理措施。在監管實踐中,經常發現騙低保、騙許可等情況。實行告知承諾制,不能給不誠實的人“鑽空子”,申請人要對承諾負責。所以,《指導意見》規定,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這對當事人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警示和防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辦理行政許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項時虛假承諾的,應該如何處罰,有的領域還缺少處罰規則,需要在實施過程中通過立法解決。因此,《指導意見》規定,要及時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
來源:新華社、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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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