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於南:新證券法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大幅度提高了處罰力度。不過,比這更重要的是,如何提升執法威懾,切實加大違法成本,最終實現淨化市場生態的目的。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近期表示,將協同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資本市場欺詐、造假等惡性違法犯罪。同時,各界呼籲應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管”齊下,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吳曉璐
自7月31日,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以來,市場對集體訴訟(即特殊代表人訴訟)的實施頗為關注。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應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
近日,地方法院對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司法實踐取得一定程度的進展。市場人士表示,選取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特殊代表人訴訟首要考慮類型,非常有探索意義。同時,相較於特殊代表人訴訟,預計以後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數量會更多,而且涉及眾多的律師和法院,其快速發展同樣值得關注。
投保機構需深入探索建立
集體訴訟模式
對於特殊代表人訴訟案件選取考慮,證監會表示,在充分聽取各級法院、地方政府、律師、專家學者、投資者等意見建議,普遍認為應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特別是違法行為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可操作性強等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是非常有意義的探索,一是無論對股票市場還是債券市場,財務造假問題都是最嚴重和最突出的問題;二是與其他案件相比,財務造假的受害者是廣泛的,是最容易對公眾投資者帶來損害的,相對來講也是比較單純的,不會涉及其他方面的問題;三是司法實踐較多,最高法在2002年就發佈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法院、投保機構等相關主體已經積累了成熟的經驗。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財務造假類案件具有造假手法隱蔽複雜,多種違法行為交織,違法行為惡劣等特點,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在落實證券集體訴訟的探索階段,將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可操作性強的案件作為重點考慮案件類型,可以為後續實踐提供良好的示範和經驗積累。
在實踐安排上,證監會表示,試點初期擬由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主體,負責參加代表人訴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保基金)負責損失測算等後台支持工作。目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健全了管理機制,建立了選案決策機制,細化了案件評估標準,完善了技術系統,聘請了多名公益律師,開展了訴訟模擬演練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據投服中心副總經理黃勇介紹,投服中心從社會關注度、投資者反映情況、管轄法院等因素考慮,對二十餘起案件進行摸排,選取部分案件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重點關注案件。
投保基金副總經理葛毅表示,投保基金曾先後開展了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三案先行賠付,共賠付3.4萬人、金額達5.09億元,賠付比例均在95%以上,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對投資者進行了損害補償。先行賠付中運用電子化交易系統進行通知和賠償等方面的具體操作,為集體訴訟的電子化實施提供了重要的借鑑。
“特殊代表人訴訟中,最難的就是前端案件的選取,既要考慮投資者,也要考慮到投保機構本身資源的有限性,還要考慮案件勝訴的概率等,訴訟等後端程序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葉林認為,投保機構的責任在於探索建立一個集體訴訟的成熟模式,且具有較強的可複製性,這樣對特殊代表人訴訟和普通代表人訴訟來説,都是比較有意義的。
地方法院陸續開展
普通代表人訴訟司法實踐
特殊代表人訴訟仍在積極籌備中,而地方法院對普通代表人訴訟進行的探索,已經取得一定進展。
7月31日,最高法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司法解釋》),對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據均做出規定。《司法解釋》落地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司法實踐已經在地方法院陸續開展。
9月1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確定了許光挺等4人作為輝豐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9月8日,南京中院發佈輝豐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共167人。早在5月8日,南京中院就發佈對澄星股份等4家江蘇上市公司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
據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長黃偉峯在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介紹,除了輝豐股份,涉澄星股份等3家上市公司合計430人提出訴訟,4家公司投資者訴訟總標的額約1.16億元。
除了南京中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試水全國首例公募債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已於近日首次開庭,該案也是全國首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
3月13日,杭州中院發佈《“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適格投資者參加登記。9月4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述案件。據杭州中院數據,截至開庭審理前,共有496名適格投資者申請參加代表人訴訟,涉及訴訟請求總金額8.1億餘元,投資者共同推選產生4名投資者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全體適格投資者進行本案訴訟。
葉林認為,地方法院對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探索意義同樣重要。因為未來很多案件仍然要通過普通代表人訴訟來進行,這也非常考驗律師的執業水平、投保機構和法院的合作機制等。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