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車
寫“Ta”的名字
“我”付的錢
問題來了
那這車到底是誰的?
案情簡介
孫某與李某系朋友關係。2019年7月,原告孫某欲購買車輛,因其貸款受限,以被告李某名義在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涉案車輛定購協議,車輛含税總價為9萬元。孫某向汽車銷售公司轉賬3萬元,用於支付購車首付款等費用。同日,以被告李某名義在銀行辦理貸款。
2019年7月,李某為涉案車輛辦領了機動車登記證書。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孫某按月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用於車輛貸款還款。涉案車輛購買後一直由孫某實際佔有、使用和管理。
2022年2月,孫某提前清償全部剩餘貸款,隨後孫某要求李某將車過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一直拒接電話,故孫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涉案車輛雖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但從涉案車輛的首付款及車輛貸款等有關費用均系原告孫某支付,以及車輛自購買後一直由孫某使用、保養等事實綜合分析,可以認定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系孫某,故對於原告孫某請求確認涉案車輛歸其所有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説法
“借名買車”系規避國家政策行為、亦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借名買車”產生的“車户分離”隱患多。對於實際出資人而言,可能會產生車輛被登記車主抵押、出售,車錢兩空的困境;對於登記車主而言,如果車輛有車貸,那可能出現實際使用人不按月還貸,則其還應當承擔對外償還貸款等責任,車輛違章、出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來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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