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查驗不影響退貨”需要司法撐腰
張淳藝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修訂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七年多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早已深入人心,有力提振了消費信心,推動了網絡購物。但與此同時,一些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無理由退貨,屢屢引發爭議。經營者的理由是,消費者已經對商品進行了拆封,破壞了帶有防偽碼的塑封包裝,影響商品二次銷售。消費者則認為,網購與線下購物模式不同,下單前看不到實物,商品可能存在色差、虛假宣傳等問題,拆封商品是為了對其進行查驗,不應成為商家拒絕退貨的藉口。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是在非現場購物無法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情況下,法律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特殊保障方式。拆封查驗,是救濟消費者權利的必要手段。一刀切強調“已拆封不退貨”,勢必大大消弭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制度善意,讓消費者陷入“第二十二條軍規”式的悖論——要想知道需不需要退貨,就必須打開包裝查驗;而一旦拆封查驗,就無法享受無理由退貨。
對於查驗商品時拆封不影響無理由退貨,市場監管部門已經表明了支持立場。2015年1月,原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情形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如今,最高法《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法院不予支持。隨着維權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增強,越來越多消費者在遇到網絡消費糾紛時,選擇通過法律渠道主張權益。這一規定有望從司法環節為消費者撐腰,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為,推動無理由退貨制度全面落地,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當然,法院不支持“已拆封不退貨”,也並不意味着消費者可以任性而為。應該看到,滿足這一點還有兩大前提:“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和“不影響商品完好”。消費者如果使用幾天後再提出退貨,就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將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不同種類的商品,對於“完好”的標準也不一樣。對於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來説,即使外觀無損,一旦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也視為商品不完好。廣大消費者應該引起注意,合理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