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價150%收電費”,電價降費紅利豈容截留

“加價150%收電費”,電價降費紅利豈容截留

當前,放管服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步入“深水區”,更要在細節上“毫釐必爭”,以最大限度保障所有市場經營者,都能輕裝上陣。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某集散中心從電網企業的最新購電均價僅為0.48元/度,而供給商户卻收取1.2元/度,加價幅度達到了150%;有商户向物業公司繳納的電費價格標準為1.6元/度,而這已經是經過兩次加價的“三手電”……

近日,對青海省西寧市等地部分商業綜合體落實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情況,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督查組進行了實地暗訪。暗訪發現,國家從2018年起連續三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但這樣的降成本政策紅利卻未能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户,一些企業反映沒有獲得感。

降電價,是近幾年各級政府為市場主體減負推行的重要舉措之一。自2018年開始,政府工作報告已連續三年明確要求降低工商業電價。今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督戰降低工商業電價等舉措,要求已定的降費措施要“説到做到,落實到位”。

在這一背景下,仍有個別地方“我行我素”,無視降費政策要求和市場主體負擔,無疑是頂風“違規”,理應嚴肅問責。這也再次提醒人們,不能低估一些降費舉措在落實上“跑冒滴漏”的可能性。

就電價降費紅利打折扣來説,顯然要不同問題分類看待。比如,西寧市青藏高原農副產品集散中心商鋪繳納的電費標準是每度1.2元,由0.53元的電度電價和0.67元的公共設施用電及損耗費兩部分組成。而電力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這樣涉嫌違法的做法,即便沒有降電價要求,也早就該及時清理。

西寧市王家莊小商品批發市場,雖然2018年以來主動降過幾次電價,但今年還沒有按國家關於九五折結算電費的要求降價。這表明最新的降電價要求,在個別地方出現了執行上的遲滯現象。

當然,不管是哪種情形,都與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降低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馳。由此暴露出的種種亂象和偏差,也應讓各級政府和部門意識到,為企業減負、落實降費要求,絕不只是發個文件、喊個口號這麼簡單,而應該環環相扣,做到“事前做好摸底,有針對性地清理一些機制阻力,事中執行監督,事後效果追蹤”,方能確保降費減負紅利不打折扣地輸送到終端商家和企業手中。

降電價可能是“一分一釐”之事,但切切實實關係到企業的經營負擔,為企業減負就要有“精打細算”的自覺。個別地方對於降電價的動力不足,或與對降電價之於企業減負和營商環境優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關,也不排除存在重大企業減負,而忽視小工商業主體負擔的差異化對待現象。

這次督查出來的問題,就基本都發生在商業綜合體、批發市場。這些商家對於地方的利税貢獻,或許無法與某些大企業相比,可在當前落實“六穩”、“六保”的要求下,任何市場主體的負擔合理與否都直接攸關社會的就業、消費活力,在降負政策的執行上就應該窮盡最大努力,並確保公平對待。

國務院督查組專門對包括降電價在內的降費舉措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是一種必要的縱向監督,也傳遞出國家對於降低企業負擔的重視程度。但是,在國家連續三年要求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強力敦促下,有些地方的市場主體仍未有“獲得感”,也反映出部分降負舉措的執行在落實過程中缺乏足夠的實施監督力度。

也就是説,降電費紅利被截留、出現梗阻現象,其糾偏理當要更高效;企業的真實心聲,也不該只依賴於上級來“打撈”。地方層面對於市場主體的真實負擔和壓力,理應有及時、真切的感知。

□任然(媒體人)

編輯:陳靜 校對: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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