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月
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
其中國家醫保局發佈的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
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
做到人證相符
受到廣泛關注
若本人因健康等方面原因無法親自到場,怎麼辦?
《辦法》規定,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辦法》還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
若零售藥店為了多賣藥而不負責任,怎麼辦?
《辦法》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來源:大眾日報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