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如何加強監管?財政部:經費管理使用出現嚴重失信將追責和懲戒

8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8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財政部部長助理歐文漢介紹《意見》有關情況。他指出,“加強監管”並不等於是要束縛科研人員的手腳,要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

科研經費如何加強監管?財政部:經費管理使用出現嚴重失信將追責和懲戒
歐文漢

歐文漢指出,隨着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的不斷鬆綁,如何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愈發重要。面對新形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加強科研經費監管方面,這些年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出現了一些違規違法使用科研經費的情況,比如虛假報銷、簽訂虛假協作合同等,這些不僅影響了科技事業的發展,也損害了科研人員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這些問題,《意見》從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責任、監督檢查結果應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

一是在監督檢查方式方面,強調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的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的效率。

二是在監督檢查責任方面,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

三是在監督檢查結果運用方面,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歐文漢強調,“加強監管”並不等於是要束縛科研人員的手腳。《意見》已明確提出,要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的科研人員實行免責,順應科研活動規律,有效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紅星新聞記者 嚴雨程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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