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最早研究反壟斷法的學者之一,王曉曄曾任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反壟斷立法顧問、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兩次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宣講反壟斷法,直接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制定。
在這部法律的論證、起草、送審過程中,王曉曄是直接的見證者。
剛剛過去的8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正式施行,這是《反壟斷法》2008年8月1日施行後的首次修訂。14年間,這部法律在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相對於此前施行14年的舊版《反壟斷法》,新法進行了36處修改。從內容上看,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安全港”制度等,均首次出現在《反壟斷法》。
在王曉曄看來,反壟斷法本身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反壟斷法的出台和完善,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里程牌。她説,“我國反壟斷執法的成就有目共睹。鑑於全球大跨國公司基本上都在我國落户,我國反壟斷法與美國反托拉斯法、歐盟競爭法一樣,是全球最具影響的反壟斷法之一。”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對話有着“中國反壟斷法第一人”之稱的王曉曄。她曾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和“影響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百位法學家”,現為深圳大學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王曉曄
是反壟斷執法的重大成就
紅星新聞:今年6月24日,反壟斷法修訂草案獲表決通過,並於8月1日正式施行。時隔14年完成了首修,您怎樣看待此次修訂的必要性?
王曉曄:一部法律是否完善,我想參與反壟斷執法的官員和法官可能最有感覺。經過14年的執法,他們感受到這部法律應當予以改進。例如,《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過去是在正常情況下4個月內告知申報方是否通過,一些簡單的案件應該在一個月內告知;一些特別複雜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也同意,這個期限可以延長至6個月。
但在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感到6個月的時間有時候是不夠的。例如,在這個期間可能需要申報當事人補遞申報資料,參與集中的企業可能需要與執法機關協商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這個期間還可能出現對併購申報方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這些情況下,執法機關就存在6個月審查期限內無法做出最終決定的問題。
紅星新聞:此次修法明晰了數字經濟反壟斷的適用規則。雖然沒有設立數字經濟專章,但在總則部分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有專門的條款。這些條款足以回應數字經濟的挑戰嗎?
王曉曄:《反壟斷法》的實體法包括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等,這幾個方面都會涉及數字經濟的一些問題。修訂後《反壟斷法》第九條對上述幾個方面都做出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政府在數字經濟領域也可能會出現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問題,這個第九條對政府在數字經濟領域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會有很大的影響。
紅星新聞:數字經濟作為目前反壟斷執法的重點領域,這14年來,您認為國內有哪些執法案件值得關注?
王曉曄: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某互聯網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二選一”的行為作出處罰,罰款金額高達182億元。10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還針對一個外賣平台從事“二選一”行為作出了處罰,罰款金額高達34億元。電商平台“二選一”是我國數字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取得重大成就的案件,它們對我國反壟斷法的修訂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在歐美國家,明目張膽地濫用市場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為的案件聽到的不是很多,我國這些案件則提升了我國反壟斷法的國際影響力。
此外,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還發布了一個《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旨在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針對近年來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的“二選一”和“大數據殺熟”等具體問題,指南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減輕了企業及執法機關的重負
紅星新聞:經營者集中審查是反壟斷法三大支柱之一,對維持和改善市場結構,預先防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您如何看待修訂後新增的“停鍾制度”?
王曉曄:上面提及過180天審查期不夠用的複雜情況。針對上述情況,在實踐中,為了使申報材料符合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標準,申報方往往採取“撤回再申報”的方式予以“延長”審查期限,由當事人撤案後重新申請,按新案件的流程再走一遍,這會浪費企業和執法機關的資源。
修訂後的《反壟斷法》根據前面的問題,在新增的第32條建立了“停鍾制度”,完善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制度。“停鍾”不是 “停止”,而是指“暫停”,即在解決上述相關問題的期間按下暫停鍵,解決完畢再將暫停前後的時間相加計算審查期限。這可減輕“撤回再申報”方式給企業及執法機關帶來的重負,有助於提高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公平與效率。
紅星新聞:經營者集中申報方面,有些平台企業或小企業反映收到反壟斷審查通知時,不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觸犯了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在這方面對企業有什麼規定嗎?
王曉曄:在經營者集中申報方面,法律規定了企業申報的規模標準,企業應該具備這方面的知識。例如,根據過去的規定,參與集中的企業如果在我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達到20億人民幣,且至少有兩個參與集中的企業各自在我國境內的營業額達到4億人民幣,這個併購就應該進行申報。
修訂後的《反壟斷法》還授權執法機關審查未達到營業額門檻的併購交易。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後果的併購交易進行主動審查,要求交易方就該交易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即這個修訂在法律上明確,執法機關有權審查未達到申報門檻的扼殺式收購,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相關當事人這種情況下未申報就會違反《反壟斷法》。
反行政壟斷從“事後”走向“事前”
紅星新聞:您如何看待反壟斷法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係?修訂後的反壟斷法有多條涉及競爭政策,説明了什麼?
王曉曄:亞當斯密説過,“市場競爭如同一隻看不見的手,它為個人創造幸福的時候,同時也創造了整個社會的福利。”反壟斷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護競爭,即將企業置於市場競爭的壓力之下,由此實現優化配置資源、提高生產效率和提高消費者福利的多元目的。反壟斷法第四條增加了“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這説明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相比,現在退到了次要地位。
紅星新聞:規範政府行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也寫入了《反壟斷法》,成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這對反行政壟斷有何重要意義?
王曉曄:新修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政府機構出台一些涉及市場主體(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出台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所有相關的企業可以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如果裁判員讓某個運動員先跑一步,那勢必會損害公平競爭。這就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反壟斷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有着密切的聯繫,後者是針對已發生的行政壟斷行為,可以看作一種事後監管;新增的“公平競爭審查”則是為了防範行政性限制競爭,即從源頭上預防行政壟斷,從而是一種事前監管。反壟斷法引入“公平競爭審查”是反壟斷法的重大發展,這有助於避免和減少政府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
國務院2016年的34號文就提出了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但這只是一個政策性文件。新修的《反壟斷法》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這個制度由此從過去的政策性文件上升為法律,這也是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重要表現。
當然,我國存在“行政區經濟”的格局,即行政區劃對區域經濟的剛性約束,會影響《反壟斷法》反對行政壟斷和推進公平競爭審查。此外,在我國建立統一大市場和實現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下,還有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的不同待遇問題等。
紅星新聞:此次修訂還引入了“安全港製度”,有聲音説,“安全港”可能會成為企業違法行為的灰色地帶,這種可能性存在嗎?
王曉曄:我國《反壟斷法》引入“安全港”制度是借鑑了歐盟法的《寬容通告》。基於執法經驗,歐盟委員會如果確信某些事實可以説明某些行為不會產生嚴重的競爭損害,就可以説它們進入了“安全港”。因此,“安全港”制度本質上是為了提高執法透明度、法律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即可以讓反壟斷執法機關或企業瞭解什麼樣的協議是不違法的。也就是説,引入“安全港”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因此它有一定的標準,即進入“安全港”的協議一般是合法的。
但根據規定,適用“安全港”的協議還需要相關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協議沒有競爭損害,即按照市場份額標準進入“安全港”的協議,其實可能存在違法問題。例如根據第18條,進入“安全港”的協議除了市場份額標準,還得“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2款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
對經濟體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紅星新聞:新的反壟斷法已於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您觀察中,這對反壟斷執法和企業合規帶來了哪些主要影響?
王曉曄:最明顯的是企業合規的重要性。這個修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方説經營者集中,原來“應申報未申報”的企業,充其量最高只罰50萬元人民幣。現在則按其在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10%進行罰款,這個數字可能會很大。此外,還引入個人責任、特別威懾條款和刑事責任。
這些規定可能觸及企業的核心利益,因為它們大大增加了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例如在一個電商平台“二選一”的壟斷案,違法企業被處“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這個罰款就達到了182.28億元。隨着反壟斷執法的不斷強化,反壟斷合規毫無疑問成為企業合規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紅星新聞:新反壟斷法的落地對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體制有何深遠影響?您對此有何期待?
王曉曄:出於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大市場的需要,並且考慮到反壟斷執法的特點,我國反壟斷執法原則上是中央事權。但是,由於我國一方面市場廣闊,另一方面執法資源有限,所以新法第37條規定,“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7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關於試點委託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即委託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陝西等市場監管局開展集中案件的反壟斷審查,劃定各自相關區域,試點三年。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物。我國反壟斷法的頒佈和實施並且在實踐中的不斷髮展和完善,這不僅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我國經濟發展、建立統一大市場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它體現了我國配置資源和調節供求的基本方式是市場機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標誌之一。
最後指出的一點是,提高反壟斷法的權威,主要不是看這部法律如何做出規定,而是執法機構和法院如何按照反壟斷精神處理案件。我希望執法機關通過十幾年執法成果的評估,回顧和分析積累的經驗和迄今存在的問題,這可以幫助自己更好和更大步地往前走。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楊雨奇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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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唐歡 編輯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