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時銷售未明確介紹車輛版本型號,購車合同中也未標明,簽訂購車合同後才發現自己購買的高配置版本車居然是“低配車型加裝配置”,疑似定製車。近日,武漢市民韓軍(化名)陷入購車糾紛,他認為銷售人員在售車時存在刻意隱瞞、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要求退還2萬元購車定金,但被4S店以已籤購車合同為由拒絕。
對此,涉事4S店武漢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不存在隱瞞、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我們賣車時也沒説這些配置都是官方標配,就是對着現車和消費者講明白了都有什麼配置,合同上也寫了車架號,消費者願意才籤的合同。”目前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律師邢鑫認為,武漢市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專業汽車銷售機構,在銷售汽車時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汽車型號、版本,基本可認定為故意行為,明顯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可主張基於重大誤解簽訂合同,請求撤銷合同,也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相關條款無效。
購車合同中未寫明汽車具體型號和版本。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高配車”變加配車
今年4月3日,韓軍在第三十九屆武漢惠民車展上看中了一輛東風日產“逍客2021版智享款”汽車。在與武漢市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談好價格後,他現場支付了兩萬元定金,並約定兩週後提車。
然而兩週後,銷售人員聯繫韓軍稱,之前看的現車出現了問題,等到5月份才可以提車,價格將會按照五月車展的價格重新計算,“我沒有同意,要求他們退還定金,他們就説可以再來店裏看看其他的現車”。
4月16日,韓軍前往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看車,“銷售先讓我看了一台逍客的低配版,説可以加錢把車裝成我要的配置,但我沒同意,他們又推薦了一款‘經典軒逸’,介紹了車輛的配置,説是高配車,我當時也覺得配置都挺不錯。”韓軍説,購車過程中銷售未對車輛的型號、版本進行介紹,只用“經典軒逸”來稱呼,讓他誤以為這是一輛高配置版本的“新軒逸·經典”系列車。
在銷售的一番推銷下,韓軍辦理了換購協議,將原先計劃購買的“逍客2021版智享款”改換為“經典軒逸”,售價為13.69萬元。
然而在簽訂購車合同後,韓軍發現合同上對於車輛型號只寫了“經典軒逸”,依然沒有型號、版本的説明,讓他覺得有些不對勁。“我上網查了下,這一款車有4個版本,但4個版本和我買的這輛實際配置都不一樣。”對此,韓軍當場拒絕支付剩餘款項。
按照合同上的車架號,韓軍撥打東風日產官方電話進行查詢,發現該車輛實際為“2021款 新軒逸·經典 1.6XE CVT舒適版”,官方指導價10.86萬元。讓他詫異的是,官網上標註的車輛配置,和自己購買的這輛“現車”配置並不同,“我的這輛多了電動真皮座椅、液晶中控顯示屏、360環影、一鍵啓動等功能”。
在仔細研究購車合同後,韓軍發現在合同“車輛選配以及加裝約定之價款”裏,銷售人員勾選了人機智聯平板電腦、360環影、皮座椅、一鍵啓動等,而這些內容在售車及籤合同時並未告知屬於加配裝置,“我也沒有經驗,以為合同寫的是確認車輛配置,就簽了名”。
“這輛車明顯是一輛別人的定製車,把低配車型加裝成高配,也不知道加裝的是不是原廠配件,我肯定不能接受。”韓軍拒絕提車,要求退還購車定金2萬元,但被銷售人員以已籤合同為由拒絕,並向韓軍出示了一份《告知函》,要求三日內交清剩餘款項並辦理提車手續,否則將按照合同總價的日萬分之五追究違約金責任。在協商一個多月後,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4S店發來《告知函》稱將追究違約責任。
律師:基於重大誤解簽訂合同可請求撤銷
針對上述情況,5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武漢市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購車合同上確實沒有對車型、版本進行具體標明,但合同上有明確的車架號,並不存在購車過程中隱瞞、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我們賣車的時候也沒説這些配置都是官方標配,就是對着現車和消費者講明白了都有什麼配置,最終是什麼價格,消費者同意了,我們就簽訂了合同,合同裏也勾選了加配項目。”該工作人員稱,合同是在消費者認可的情況下籤訂的,希望韓軍能夠按照合同辦事。對於該車輛是否屬於定製車?為何會加配多項配置?該工作人員未作解釋。
對於韓軍與武漢市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糾紛,5月23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武漢市恆翔達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專業汽車銷售機構,在銷售汽車時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汽車型號、版本,基本可認定為故意行為,明顯侵犯了消費者權益,“而且在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上也沒有詳細寫明型號、版本等,只在合同‘車輛選配以及加裝約定之價款’裏勾選了人機智聯平板電腦、360環影、皮座椅、一鍵啓動等,銷售商明顯企圖以此規避上述風險。但購車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仔細瞭解合同內容,本身也存在一定過失。”
此外,邢鑫介紹稱,購車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韓軍可主張基於重大誤解簽訂合同,請求撤銷合同;或以簽訂的合同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還可以以銷售方未盡到格式合同的説明義務,主張相關條款無效。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孫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