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注重審查罪犯是否有發明創造專業能力,説不清過程的不認定為立功

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提到,《意見》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提出了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並明確了具體的審查方法。

兩高兩部:注重審查罪犯是否有發明創造專業能力,説不清過程的不認定為立功

羅智勇舉例介紹,如對於罪犯的計分考核材料,要認真審查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説明或者予以補充。對於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判斷,除明確了應當注重審查的事項外,還強調認定構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較大貢獻”“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第六條明確,嚴格審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證據材料,準確把握認定條件。對於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應當注重審查線索的來源。對於揭發線索來源存疑的,應當進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線索系通過賄買、暴力、威脅或者違反監規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對於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應當注重審查罪犯是否具備該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專業能力和條件,對於罪犯明顯不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及條件、不能説明技術革新或者發明創造原理及過程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對於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積極或者突出表現的,除應當審查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注重審查能夠證明上述行為的其他證據材料,對於罪犯明顯不具備實施上述行為能力和條件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意見》第六條還明確,嚴格把握“較大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認定條件。該“較大貢獻”或者“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對於罪犯在警示教育活動中現身説法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羅智勇表示,《意見》的出台是減刑、假釋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對於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義。各有關機關要以新的理念、新的標準、新的舉措貫徹落實好《意見》,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取得新成就。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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