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辱罵後氣病住院,罵人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原告章某與被告江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7月,因章某侵佔江某的承包地,二人發生糾紛,後江某於某日0時許先後兩次撥打章某電話,通話時長均在10分鐘以上,且在兩次通話過程中,江某有對章某進行辱罵的行為。通話當日15時許,章某感覺身體不適,被家人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前庭周圍性眩暈,其他診斷為多發性腦梗死,大腦動脈粥樣硬化,頸動脈硬化,二型糖尿病,電解質紊亂。住院期間,章某花費醫療費5千餘元。章某認為,其住院系江某的辱罵行為所致,並且還導致其經常被噩夢驚醒,遂將江某起訴至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陰法院”)。
平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江某在零時左右兩次撥打原告章某的電話,對其進行言語辱罵,後章某於當日住院,對章某的損失江某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江某對章某進行辱罵的主要原因是章某侵佔其承包地,章某有錯在先,章某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且庭審中章某自認本身存在糖尿病基礎疾病,故江某對其辱罵僅是本案損害發生的一個誘因,而並非全部原因。綜上,平陰法院酌定由江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平陰法院孔村法庭副庭長李磊
承辦法官提醒,爭吵、辱罵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糾紛需要用理性、文明的方式來化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生活中免不了雞毛蒜皮的摩擦,但如果我們能夠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胸襟與鄰里相處,多説幾句“對不起”“沒關係”,生活將會少許多煩惱、添更多幸福,社會才會更加和諧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