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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長城證券金融研究所所長區志航內幕交易案被追繳200萬元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綜合

原長城證券金融研究所所長區志航近3億元的老鼠倉事件尚未了結,中國裁判文書網9月2日披露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區志航轉移至他人名下的非法所得連同個人其他資金共200萬元被判追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這份刑事裁定書稱,經查,2014年7月29日,區志航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所得170萬元連同其個人其他資金30萬元,轉賬至涉案人範裏浪名下銀行賬户。法院認為,區志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不足部分應以其個人財產予以退賠,故其轉賬給涉案人範裏浪的200萬元應從範裏浪處予以追繳。據此,裁定追繳涉案人範裏浪名下財產200萬元。

據此前的判決書顯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間,區志航利用擔任長城證券研究員,受公司委派為泰信基金提供證券研究諮詢的職務便利,長期向時任泰信基金基金經理袁園頻繁推薦股票,並提出具體買入或賣出的建議。

泰信基金原基金經理袁某(女)明知區志航(原長城證券金融研究所所長)違規買賣股票,仍使用其負責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買賣區志航推薦的股票,並將泰信先行基金的相應股票投資決策、交易等未公開信息反饋給區志航。

而區志航則利用從袁某處獲取的上述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使用其控制的“陸某某”、“楊某某”、“陳某2”名下證券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泰信先行基金買賣相同股票共計79只,趨同交易金額人民幣2.81億餘元,非法獲利324.03萬餘元。

2018年7月,區志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開審;2018年9月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18)滬01刑初51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區志航、袁某分別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共同利用袁某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

區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區志航、袁某均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區志航退繳相應錢款。

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對袁某減輕處罰,對區志航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中關於刑期的部分適當,依法予以採納;但鑑於袁某系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基金經理,且參與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不宜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區志航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袁某對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罪名均無異議,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袁某的辯護人認為,雖然袁某在客觀上幫助和配合了區志航的犯罪行為,但其主觀惡性較小,且具有從犯、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請求對其從輕判處緩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其中第五條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上海高院在二審判決中認為,鑑於此案二審中,上述刑事司法解釋已經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訴人袁園及原審被告人區志航的定罪量刑應當遵照從舊兼從輕原則。二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成交額高達2.81億餘元,非法獲利324萬餘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情節嚴重。

上海高院認為,袁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同時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區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時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退繳相應錢款等情節,綜合二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二人均予以從輕處罰。

由此,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中的相關刑事判決,改判區志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編注: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改判袁園有期徒刑二年(編注: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區志航則因曾入圍新財富評選而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

公開資料顯示,區志航畢業於中山大學,自2001年從業以來,分別在東莞證券、平安證券、海通證券、華創證券、長城證券擔任分析師。

2013年,區志航在擔任華創證券紡織服裝行業首席分析師時,獲得新財富第四名。2014年,區志航加入長城證券,當年就帶領長城證券金融研究所紡織服裝行業獲得“第12屆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入圍。

加入長城證券後,區志航先是擔任所長助理,負責紡織服裝行業和中小市值研究;隨後又擔任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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