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動各地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依法否定“高利轉貸”等違法借貸效力

1月1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提到,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加大對“套路貸”等虛假訴訟的防範和制裁力度。

何東寧介紹,人民法院要積極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方面,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的效力。

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方面,何東寧説,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諮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方面,何東寧提到,依法確認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以倉單、提單、匯票、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共享企業涉訴信息,幫助金融機構更加精準地對企業“畫像”,讓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

“要樹立穿透式審判思維,探究當事人真實交易目的,正確認定合同效力,不允許以形式的平等掩蓋實質的不平等,貫徹對中小股東、勞動者、金融消費者等弱勢羣體的適度優先保護。”何東寧説。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向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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