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近日,上海浦東警方查處了上海首例養犬人遺棄犬隻案。狗主人因犬隻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犬基礎疾病,將已經養了18年的犬隻棄養。浦東公安對狗主人吳某進行口頭傳喚,在問清情況之後,依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對狗主人處以罰款500元,並吊銷《養犬登記證》。(澎湃新聞)
一面是廣泛存在的遺棄犬隻現象,另一面則是浦東警方剛剛才查處上海“首例”養犬人遺棄犬隻案。兩相對比,我們還是會發現,以公共干預、行政懲戒來治理“棄養犬隻”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犬主在面對警方傳喚時,直言不諱表示“由於該犬年事已高,遂棄養。”話裏話外雲淡風輕,可以説是面不改色心不跳,絲毫沒有一點愧疚羞赧之意。在很多人看來,棄養犬隻並不是一件需要道德理虧的事情,這所指向的還是人性之殘酷。
將犬隻視作個人財產,故而天然擁有處置權,不少人棄養犬隻時理直氣壯,就是根源於此類認知。並且,就相關地方法律法規而言,開罰“棄養犬隻”的依據,也只是其危害了公共安全、影響了城市秩序,至於此舉對於動物本身生命權益和實際福利的損害,則是避而不談。棄養犬隻,從本質上説還是“道德議題”,而現實中,無論是管理機關還是棄養犬主,都默認將之“去道德化”,這可説是貽害甚大。
罰款500,遠不足以懲戒棄養犬隻的惡行,這並不是一件花錢就可解脱的事情。讓遺棄犬隻的狗主人有起碼的道德負疚,這應當是治理遺棄犬隻亂象的根本性前提。知恥才能慎行,如何讓狗主人具備真正的責任心,明確自己的道德義務,這是公共職能部門下一步工作迫切需要去思考、去實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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