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一審公開審理了建始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政委田大淦貪污、受賄、行賄案。圖為庭審現場。黃波 攝
特邀嘉賓
譚寧學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
龔 程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徐 練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楊 輝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連續多年按所謂的慣例套取公款的典型案件。建始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政委田大淦與先後兩任公安局長等人合謀,以春節活動經費名義套取公款110萬元,並將其中10萬元送給時任建始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鄭某某。田大淦在共同犯罪中級別最低、也無決定權,是否為主犯?檢察院提起公訴後,為何又對田大淦追加起訴?田大淦送給鄭某某的10萬元應否算入其貪污數額?我們特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田大淦,男,中共黨員,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建始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分管財務工作;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建始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分管財務工作;2017年12月至案發,任建始縣公安局警務保障室正科級民警。
2011年農曆臘月,田大淦問時任建始縣公安局局長範某和政委劉某,是否需要準備一點錢用於年底開支。範某、劉某均同意,三人商議後決定從單位公款中安排給範某15萬元、劉某10萬元、田大淦5萬元。之後,田大淦找到警務保障室副主任陳某,安排其從單位財務為範某、劉某及其本人分別準備15萬元、10萬元、5萬元。2012年農曆年底,田大淦請示範某“今年的春節活動經費怎麼搞”,範某指示還是按照“慣例”執行,並稱局裏不是很寬裕,要節約一點,給他安排10萬元就可以了。之後,田大淦安排相關人員分別為範某、劉某及其本人分別準備10萬元、5萬元、5萬元。2013年農曆年底,田大淦請示範某年底事宜時,範某表示還是按照“慣例”執行。後田大淦安排為範某、劉某及其本人分別準備10萬元、5萬元、5萬元。2014年3月,範某調任恩施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4年農曆年底,田大淦向時任建始縣公安局局長師某某彙報工作後,提出是否需要按照“慣例”準備春節活動經費。師某某遂詢問之前是如何操作的,田大淦將“慣例”告知後,師某某表示還是按照以前的標準給自己安排10萬元,給劉某安排5萬元,給田大淦安排5萬元。
據統計,2011年至2015年底,範某、師某某、劉某(分別另案處理)與田大淦以春節活動經費名義,採用在警務保障室虛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公款110萬元,其中10萬元由田大淦送給鄭某某(另案處理)。此外,田大淦還存在受賄、行賄等其他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前,田大淦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11月29日,經恩施州紀委監委指定管轄,利川市紀委監委對田大淦立案審查調查,並於次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5月22日,田大淦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5月29日,利川市紀委監委將田大淦涉嫌貪污、受賄、行賄一案移送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19年10月30日,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田大淦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3月23日,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對田大淦涉嫌行賄罪追加起訴。
【一審判決】2020年6月30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田大淦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1.該案有何特點?本案涉及兩任公安局長、一任政委,如何突破案件?
譚寧學:本案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第一,時間跨度長。作案從2011年持續到2015年,且田大淦收送禮金次數多,數額從幾千到幾萬元不等,相關人員回憶難度大。第二,作案手段隱蔽。田大淦夥同範某、師某某、劉某以借支的名義套取公款,由單位會計採取虛列公務接待、政府採購等支出,以及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來平賬目。會計平賬時,採取化整為零、分散入賬的方式,將支出做到數百本賬目中,很難被發現。第三,案件突破難度大。田大淦案涉及兩任縣公安局長、一任政委、三名警務保障室負責人,以及多名幫助虛開發票的企業、個人,相關人員屬於上下級關係或有長期業務往來,案件突破難度較大。
本案查辦雖面臨諸多困難,但在恩施州紀委監委統籌調度下,利川市、建始縣紀委監委協調配合,最終成功突破並查實案件。
首先,合力攻堅找到突破口。田大淦案源於建始縣政法委原書記鄭某某案牽出的問題線索,當時僅有鄭某某關於縣公安局為其安排“春節活動經費”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針對該問題,恩施州紀委監委將田大淦案作為鄭某某系列案併案調查,統一調度。利川市紀委監委派出專班蹲點建始縣,摸排情況。同時,建始縣紀委監委全力配合,協助提供資料,在建始縣公安局召開警示教育大會,督促涉案人員主動講清問題、爭取寬大處理。通過辦案人員長時間做工作,部分涉案人員提供了相關證據,收集了一系列問題線索,對案件突破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通過思想政治工作打消其僥倖心理。田大淦自認為手段隱蔽,加之範某、師某某、劉某還未到案等原因,同時擔心自己被重判,審查調查初期非常牴觸,經調查組反覆宣講政策,特別是有關從輕從寬的政策,田大淦態度開始有所轉變,但思想仍有顧慮,講一半藏一半。針對該問題,調查組堅持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審查調查全過程,與田大淦一起過組織生活、一起回顧其成長曆程,喚醒其對紀法的敬畏。此後,田大淦如實坦白、主動交代問題。
再次,巧借外力挖出書證。因時間跨度長、資金筆數多、作案手段隱蔽等原因,查賬難度大,影響案件突破進度。對此,調查組抽調一名專業財務人員一起查賬,在對幾百冊記賬憑證進行篩查後,初步鎖定套取資金的證據。調查組迅速對建始縣公安局原財務人員進行談話,一開始,其拒不交代,調查組耐心宣講政策,講述身邊典型案例,讓其知錯認錯。最終,該財務人員如實交代了問題,並向調查組提供了虛假賬目複印件。調查組順藤摸瓜,結合口供對應查賬,成功破解查找書證難度大的問題。
2.田大淦在共同犯罪中起什麼作用?如何看待辯護人提出的其職級最低、無決定權,應系從犯的意見?
龔程:這就要區分在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作用。本案犯意是田大淦提出的。第一,田大淦於2011年農曆年底向範某、劉某提出安排春節活動經費,於2012年、2013年農曆年底向範某提出是否繼續按“慣例”安排春節活動經費,於2014年、2015年農曆年底向師某某提出是否按“慣例”安排春節活動經費;第二,田大淦關於安排春節活動經費的提議,經時任局長、政委同意後,田大淦具體實施,包括怎樣套取資金以及由誰套取,從而使犯罪得以順利實施、實現。本案中,作為分管財務的副政委,田大淦明知該行為違法犯罪,還主動提出犯意,積極參與組織,讓犯罪行為得以順利實施,是主要的實行犯。
因此,我們審理認為,田大淦在本案中雖然職級最低,卻是犯意的提出者,同時,他擁有簽字報銷發票的決策權,他的職責屬於至關重要一環,無可替代,且是主要的實行犯,而範某、劉某作為領導,擁有決定權,因此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致相當,均是主犯。
3.提起公訴後,為何對田大淦追加起訴?如何看待其辯護人提出的該追加起訴無法律依據的意見?
徐練:2019年10月30日,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對田大淦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利川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恩施州公安局原副局長範某案時發現田大淦還向範某行賄3萬元的犯罪事實,遂向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追加起訴意見。利川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田大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範某財物,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對田大淦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經與利川市監委溝通,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現已更改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遂於2020年3月23日對田大淦追加起訴。
4.田大淦等人套取公款送給鄭某某的10萬元為何沒計入貪污數額?本案在量刑時有何考慮?
楊輝:經審理查明,2011年農曆年底,田大淦安排警務保障室副主任陳某從單位借支5萬元,後田大淦在鄭某某辦公室將5萬元送給了他,並表明這是領導安排的春節活動經費。時隔幾天後,田大淦又到鄭某某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其現金5000元。2012年底的一天,田大淦以公務開支為由,從單位借支5萬元,之後,田大淦與劉某一起到鄭某某辦公室將這5萬元送給他。
從細節分析,應排除三人當中某個人或者三個人(範某、劉某、田大淦)共同給鄭某某送錢。第一,若田大淦以個人名義給鄭某某送錢,不會在給鄭某某送5萬元後,事隔幾天再次給其送數額相差較大的5000元。田大淦、鄭某某的供述均反映,是公安局領導給鄭某某安排的春節活動經費。第二,應當排除是由三人共同的名義給鄭某某送錢,範某未參與送錢,劉某未參與2011年底送錢,且2011年、2012年給鄭某某送錢時,送錢的田大淦、劉某都已表明,是公安局領導安排給鄭某某的錢。
從行為方式來看,送給鄭某某10萬元的行為,與田大淦、劉某、範某三人商量將單位資金套取據為己有的行為均是相互獨立的行為。2011年,在套取公款5萬元送給鄭某某後,田大淦認為範某可能也想從單位拿錢,便向範某提出局長、政委、分管財務的副政委也可以從單位拿一筆錢,因此,此後三人也實施了貪污行為。2012年送給鄭某某的5萬元,是三人已經從單位套取公款私分後,再商量送給鄭某某的。由此可見,三人對這10萬元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
綜上,範某系局長、劉某系政委,田大淦系分管財務的副職,三人商量將公款以單位名義送給鄭某某,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應認定為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故不能認定送給鄭某某的10萬元為三人共同貪污的數額。
田大淦犯數罪,應對其每個罪名分別量刑。本案在量刑中綜合考慮瞭如下因素:在貪污罪中,田大淦具有坦白情節,但其是貪污犯意的發起者,且是由其安排實施套取行為,因此其為主犯,應對共同貪污數額承擔刑事責任;其家屬代田大淦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受賄罪中,田大淦具有坦白情節,其家屬代田大淦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代為預繳罰金人民幣10萬元,可以對其從寬處罰。(恩施州紀委監委宣傳部對本文亦有貢獻)(本報記者 劉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