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生踹傷猥褻男”案撤案: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由 緱風彩 發佈於 綜合

若夷

因將猥褻女伴的男子雷某某踹傷,胡某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今“男生踹傷猥褻男”案,有了最新進展。8月26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相關報道見06版)

“男生踹傷猥褻男”案的這一最新進展顯然表明,當地警方對於該案的處置已發生了轉折性的根本變化。因為依據《刑訴法》,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同樣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對於“男生踹傷猥褻男”案的撤案,事實上預示着,當地警方已徹底改變了此前對踹傷猥褻男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和定性,不再認為“踹傷猥褻男”屬於一種涉嫌犯罪行為,而是傾向於認為,該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認為是犯罪”。而這一案件定性的根本變化,顯然不僅更符合案情事實,更契合普遍民意期待,而且也再次昭示、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公平正義原則。

按照目前已查清的基本案情事實,在雷某某先實施猥褻他人行為的背景下,“男生踹傷猥褻男”行為,雖造成雷某某某輕傷,但無疑仍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一方面,“男生踹傷猥褻男”明顯屬於一種具有見義勇為性質的行為。另一方面,在猥褻男雷某某企圖逃跑的情況下,男生胡某某的“踹傷猥褻男”行為,同時事實上也是一種扭送違法犯罪分子的正當合法行為。

如果我們將雷某某在實施猥褻之後企圖逃跑的行為,視為一個完整持續的違法過程,尤其是考慮到這種抗拒扭送、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逃跑行為,同樣已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構成不法侵害,那麼即便雷某某的猥褻行為確實已終止,但涉事男生這種通過“踹傷猥褻男”來阻止雷某某逃跑的行為,事實上同樣也是一種具有正當防衞性質的行為。

這種背景語境下,如果胡某某原本屬於正當合法見義勇為的行為,僅僅因被踹者構成了“輕傷”,便被輕率認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並被採取刑拘措施,進而導致雷某某獅子大張口地向胡某某提出鉅額索賠要求,那麼勢必無異於“法向不法讓步”“正義向不義讓步”,不僅不利於保護胡某某的正當合法權益,而且也無助於充分弘揚、伸張懲惡揚善的社會正氣,以及基於此的社會公平正義。

就此而言,永州市公安局能及時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無疑非常值得肯定。但與此同時,回顧這一“立案—撤案—提級重新調查”的辦案波折,當地相關警方恐怕也要進一步深入檢討反思,之所以會出現這一波折的原因和根源,不斷提升自身準確理解、把握“法與不法”界限的法治意識和辦案水平。漫畫/陳彬

【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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