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當防衞:以法治思維讓家暴跳出“家務事”

□王琳

近日,咸陽市渭城區檢察院公佈的一則不起訴決定書,引來了眾多網民圍觀,並登上了多個社交媒體的熱搜榜單。據檢方查明:2020年8月27日15時許,邱某酒後在咸陽市渭城區某基地內毆打其妻子,妻子同事楊某上前制止,在撕扯過程中,邱將楊的臉部咬住,後者用辦公室裏的保温壺擊打前者。隨後,楊某與單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一起將其控制按壓在地,並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邱某已經死亡。檢察院認為,阻攔家暴的楊某不構成犯罪,依法決定對其不起訴。

網民對這一案件的圍觀,顯示出這一案件在司法處理的不尋常。長期以來,當司法遇上家暴,總有“死者為大”“清官難理家務事”等觀念讓事件的處理偏離法治軌道。執法者和司法人員基於維護家庭關係的考量,也常令犯罪行為被輕縱,甚至被無視。

但無論家庭或倫常,均不擁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賦予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婦聯、公益機構等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反家暴功能,從不因施暴者與受害人具備某種特定關係就憑空消失了。施暴者對家庭成員的施暴,首先是在傷害一個人,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並非一位具有人身依附關係的配偶/子女/父母。

從法理上解釋上述常識並不難,觀念的轉變仍需社會的進步與司法文明的推動。毋庸諱言,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深受家庭本位的影響,被打上了濃厚的“身份情結”。個人在陌生人社會中是人,回到家庭就成了家庭之中的某個身份。刑法對於利用了人身依附關係的家庭暴力犯罪在處罰上明顯要比其他同類犯罪輕得多。

比如,同樣是暴力傷害,若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它就不叫故意傷害,而叫“虐待”。虐待罪,以情節惡劣為入罪的前提,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難看出,刑法雖不認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傷害可以脱罪,但在刑罰的設定上,實實在在對家庭施暴者體現了從寬與從輕。

反思立法和司法中的“家庭本位”,還原並尊重個人權利,是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事。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家庭內部,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空間的特定性,司法難以及時、有效介入。也因此,阻擊家庭暴力亟需發揮社會共治的作用。鼓勵家庭暴力第一現場的目擊者及時介入,鼓勵旁觀者從實際情況出發轉化為行動者,通過報警或防衞措施等積極干預,才能將家暴行為控制在初始階段,並將家暴的傷害後果減少到最低限度。

然而,受“清官難理家務事”等傳統觀念影響,很多人不願意介入並制止家暴;更多人是出於畏懼心理,害怕給自己惹麻煩甚至害怕被打擊報復而選擇袖手旁觀。對於立法來説,一方面,應更明確強化受害人首先是一個獨立的人,一個擁有全部合法權益的人,任何人見到家庭暴力,有權舉報,有權干預,也有權制止。另一方面,對面對家暴挺身而出者,也應給予相應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來有效呵護良心善舉。

在前引案件中,檢方認定,邱某(施暴者)明知自身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眾場合滋事,楊某與其素不相識,不能預見到其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無論是對單位同事的幫助,還是對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衞,楊某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

制止正在發生的家暴被認定為正當防衞,雖有施暴者死亡的後果,見義勇為的防衞人仍被檢方不起訴,這是司法思維對倫常思維的勝利,也是法治本位對家庭本位的勝利。在法治社會,對家暴本該零容忍,對犯罪就應一視同仁。唯願這樣的勝利走出個案,成為法治的常態。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編輯:正龍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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