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原告:王某華,女,1927年出生,
被告:李某軍,男,1961年出生,系原告四子。
被告:李某川,男,1953年出生,系原告三子。
被告:李某連,男,1946年出生,系原告長子。
被告:李某廣,男,1947年出生,系原告次子。
被告:李某榮,女,1965年出生,系原告長女。
被告:李某珍,女,1968年出生,系原告次女。
原告王某華系六被告之母,年過九旬,體弱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跟隨四子李某軍生活,但其他子女均長期拒絕贍養王某華,也不探視王某華,致王某華生活困難和精神痛苦。現王某華訴至法院要求六子女親自探視,每月不得低於三次,每次不得低於10分鐘,並親自將每月生活費15元交於王某華。被告李某軍、李某川、李某廣同意支付贍養費,被告李某榮、李某珍未作答辯。被告李某連辯稱,經原告同意,李某連已經過繼給四叔,為四叔領棺下葬。原告曾為了幫助李某軍取得全部家產,先後於2014年12月15日、2015年7月9日兩次立下遺囑並宣佈和被告李某連斷絕關係。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王某華已年過九十,已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理應享受子女孝敬、兒孫繞膝之樂,其子女拒絕贍養王某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子女“常回家看看”納入贍養的法定義務中。贍養老人既是子女法定義務,更是傳統道德要求、普遍認可的善良風俗。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贍養就是給老人生活費,卻在老人的精神生活中“缺席”,本案判決旨在倡導子女應給予父母物質供養之外更多的精神關懷,維護恪守孝道的善良風俗。
【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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