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款存進某理財產品違紀嗎?

保本保息,

本金不變的前提下,

還能拿利息~

此等好事,

餘額寶、零錢通等

各種理財產品幫大家夥兒實現啦~

把公款存進某理財產品違紀嗎?
 

然!而!
一些公職人員,
在公款未上繳或支付的
短暫空窗期內,
購入這些理財產品,
進而賺取利息,
他們的這種行為可不可行?
小蓮告訴大家:

把公款存進某理財產品違紀嗎?
 

案例一
2007年12月至2015年6月,淳安縣城市管理局(淳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出納葉忠譚利用其經手管理本單位備用金、非税收入等公款的職務便利,在公款未上繳或支付的短暫空窗期內,多次挪用公款共計197萬餘元,用於轉存銀行定期款、餘額寶獲取個人利息以及個人股票等營利活動,個人獲利共計2380餘元。2019年8月,葉忠譚被開除公職,同年11月,葉忠譚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二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某縣某鄉鎮幹部趙某某,利用其保管農居點建設工程招標報名費的職務便利,將招標報名費共計4萬餘元存入餘額寶,獲利共計400餘元。2020年12月,趙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以上案例涉及到的相關紀法條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定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因此,利用公款理財,甚至只是轉存個人銀行定期款或餘額寶獲取利息,都屬於違反黨紀法規的行為。

説到這裏,有機智的小夥伴提出:

用公款買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並沒有私吞而是交公,這樣可以嗎?

把公款存進某理財產品違紀嗎?
小蓮明確地告訴大家:
公款挪為他用,
本身就是不允許的!!!
至於利息歸與誰,
並不是判斷是否違紀的原因。

把公款存進某理財產品違紀嗎?

公款私存不僅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還嚴重腐蝕了幹部隊伍。 

此類案件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少數公職人員紀法意識淡漠,自我約束不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審核監管存在漏洞,不能輕視。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化監督執紀,進一步督促單位內部財務機制完善改進,規範權力運行,堵住監管漏洞。公職人員也應加強紀法學習,強化認識,構築思想防線,做到警鐘長鳴。

對於公職人員來説,
只有公款保管權,
沒有使用權、投資權。
小蓮温馨提示,
保管好公家的錢袋子,
守護住人民的信任,
才是應有之義哦~ 
END

編輯|解峯  蔣鵬英 責編|餘雙江

審核|錢瓊飛 李光    來源|淳安縣紀委

【來源:清廉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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