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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不變的前提下,
還能拿利息~
此等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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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定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因此,利用公款理財,甚至只是轉存個人銀行定期款或餘額寶獲取利息,都屬於違反黨紀法規的行為。
用公款買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並沒有私吞而是交公,這樣可以嗎?
此類案件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少數公職人員紀法意識淡漠,自我約束不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審核監管存在漏洞,不能輕視。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化監督執紀,進一步督促單位內部財務機制完善改進,規範權力運行,堵住監管漏洞。公職人員也應加強紀法學習,強化認識,構築思想防線,做到警鐘長鳴。
編輯|解峯 蔣鵬英 責編|餘雙江
審核|錢瓊飛 李光 來源|淳安縣紀委
【來源:清廉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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