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空間,很多人都使用網名。一個在生活中默默無聞的人,可能就是某個網站、論壇上的“明星”。《民法典》順應了信息時代的要求,如果網名、筆名、藝名已較為知名,能夠起到識別身份的作用,便也可參照姓名權進行保護。
去年,“網紅”敬漢卿爆料自己的ID被他人惡意搶注為商標,所幸他使用了真實姓名註冊網絡ID,經過交涉,搶注者選擇了註銷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逯遙法官表示,一個人的姓名通過出生伊始的户籍登記,與特定人之間的聯繫十分緊密,在《民法通則》中,姓名權率先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護。
網絡時代,網名是人們網絡社交的數字名片。然而,網名的隨意、易變,讓它很難像姓名一樣直接指代一個人。因此,《民法典》在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納入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保護範圍時,也為其設定了一個前提條件——需要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
早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將筆名、藝名等納入了法律保護,不過,這種保護更多地是出於商業價值考量。此次《民法典》擴大了保護範疇,將商業利益和非商業權益都囊括在內。即使網友是出於“粉絲”心態,並非出於盈利目的而註冊了與明星、網紅“高仿”的網名,依然可能構成侵權。相比于姓名,網名用詞可以更加隨性,但逯遙表示,如果網名本身包含有負面詞彙或導向,或是因不良的社會影響而走紅,這種網名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 劉蘇雅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