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國新辦舉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駐港國安公署”。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它不同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
新聞發佈會主席台(焦非 攝)
張曉明介紹,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張曉明指出,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自己的法律。所以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説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責編:翟巧紅|編輯:姜越
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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