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正式發佈《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進一步暢通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債券糾紛案件裁判思路,增強債券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會議紀要》是我國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將為債券投資人的權利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障。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債券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根據會議研討的情況,起草形成了《會議紀要》,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
《會議紀要》主要針對三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所引發的三類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統一裁判尺度。三類債券是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糾紛案件是指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及發行人破產案件。全文共計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七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其中,關於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會議紀要》強調,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強化債券持有人權利主體地位、統一債券持有人立場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也是債券持有人指揮和監督受託管理人勤勉履職的專門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台作用,尊重債券持有人會議依法依規所作出決議的效力,保障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能夠履行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債券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對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相關協議內容的表決,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必須忠實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願。支持受託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發行人及其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會議紀要》將追究民事責任作為強化債券發行人信用約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落實債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債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責任,依法打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隨意支配發行人資產,甚至惡意轉移資產等“逃廢債”的行為。對於債券違約案件,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確定發行人的違約責任;對於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侵權民事案件,應當根據債券持有人和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確定發行人的賠償責任。此外,為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紀要還規定,債券持有人請求賠償虛假陳述行為所導致的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虛假陳述內容被揭露後的發行人真實信用狀況所對應的債券發行利率或者債券估值,確定合理的利率賠償標準。(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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