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屬合同無效情形

8月2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明確,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委賀小榮介紹,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最高法: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屬合同無效情形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委賀小榮

賀小榮説,最高法審委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賀小榮還提到,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賀小榮表示,最高法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上述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1998年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修訂)第四條,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賀小榮解釋。

紅星新聞記者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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