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今天發佈《關於對酒店旅館客房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提醒告誡函》,在10月29日至11月13日期間,本市除崇明區外,各類客房實施臨時價格干預。
據悉,2019年已按規定要求填報過《酒店旅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限價表》的經營者,應當儘快登錄上海市進口博覽會價格綜合監管平台,查詢本酒店旅館在第二屆進口博覽會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限價,並核對其他相關信息。本市除崇明區外酒店旅館銷售的2020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所有交易環節),不得高於2019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本酒店旅館同等房型、同等服務條件客房的最高限價。
本市除崇明區外,2019年11月14日以後新開業的酒店旅館,以及第二屆進口博覽會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休業的酒店旅館,應參照同等地段、同等檔次酒店旅館客房價格水平,確定2020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銷售價格。並且,應在《通告》規定的時間內登錄上海市進口博覽會價格綜合監管平台,在線填寫《新開業酒店旅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客房最高限價申報表》,向所在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申報。酒店旅館銷售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所有交易環節),不得高於相關部門核准的價格。
目前在售的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間的客房價格超過最高限價的,相關經營者應立即將實際銷售價格調整至不高於最高限價;超過最高限價已售的客房,相關經營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合同交易價格調整至不高於最高限價,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消費者,妥善做好多收價款退還等事宜。
各相關酒店旅館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有關規定,不得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拒絕申報或者填報虛假材料,不得超出規定最高限價。同時,應當依法規範價格行為,加強企業自律管理,杜絕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收取未標明的費用、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作者:徐晶卉
編輯:祝越
責任編輯:唐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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