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九種情形
1、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羣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4、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5、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7、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8、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9、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 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佈,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職責,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要求。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申請人應當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完善企業名稱的基本規範。《規定》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等登記規則。
《規定》明確,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