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情況
2019年12月30日,太原中院依法對被告人任愛軍等2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10項罪名,共14起犯罪事實、7起違法事實,有20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一審審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任愛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指使被告人張天舒、任曉浩等人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違法減刑,後於2013年6月釋放。2018年9月省高院和太原中院、臨汾中院分別作出撤銷被告人任愛軍減刑的刑事裁定,對其恢復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任愛軍出獄前積極籠絡其他服刑人員,出獄後迅速糾集、拉攏被告人張帥、王毅、張貴保等多人,以親友、獄友等為紐帶,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樹立強勢地位,逐步形成了以任愛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張帥、王毅、張貴保、王旭峯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梁通虎、張天舒、任曉浩、趙登才、代會、秦甲、李晉晶、馮祺翔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海軍、樊芳召、寧大偉、劉津太、王瑞軍、譚俊、王連喜為一般參加者的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任愛軍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通過強迫交易使他人借給其2673萬元,還向他人借用大量房產和十餘輛高檔汽車,長期不還;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參與經營鐵礦等項目,擁有了一定經濟實力。
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任愛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與先前所判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2020年5月11日,省高院終審判決,任愛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6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呈現特點
任愛軍在1994年就因流氓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6年減刑出獄後,糾集多人形成犯罪組織,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於2002年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間,指使他人通過賄買等多種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多次為其違法減刑,致使任愛軍於2013年6月被釋放。出獄後任愛軍利用其服刑之前在社會上形成的惡名,以親友、獄友等為紐帶,迅速建立了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任愛軍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通過強迫交易使他人借給其2673萬元,還向他人借用大量房產和十餘輛高檔汽車,長期不還;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參與經營鐵礦等項目,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在公共場所聚眾滋事,插手民間糾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隨意毆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多人,欺壓、殘害羣眾,在太原市形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2019年12月30日,太原中院依法對被告人任愛軍等2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10項罪名,共14起犯罪事實、7起違法事實,有20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一審審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任愛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指使被告人張天舒、任曉浩等人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違法減刑,後於2013年6月釋放。2018年9月省高院和太原中院、臨汾中院分別作出撤銷被告人任愛軍減刑的刑事裁定,對其恢復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任愛軍出獄前積極籠絡其他服刑人員,出獄後迅速糾集、拉攏被告人張帥、王毅、張貴保等多人,以親友、獄友等為紐帶,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樹立強勢地位,逐步形成了以任愛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張帥、王毅、張貴保、王旭峯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梁通虎、張天舒、任曉浩、趙登才、代會、秦甲、李晉晶、馮祺翔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海軍、樊芳召、寧大偉、劉津太、王瑞軍、譚俊、王連喜為一般參加者的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任愛軍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通過強迫交易使他人借給其2673萬元,還向他人借用大量房產和十餘輛高檔汽車,長期不還;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參與經營鐵礦等項目,擁有了一定經濟實力。
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任愛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與先前所判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2020年5月11日,省高院終審判決,任愛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6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呈現特點
任愛軍在1994年就因流氓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6年減刑出獄後,糾集多人形成犯罪組織,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於2002年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間,指使他人通過賄買等多種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多次為其違法減刑,致使任愛軍於2013年6月被釋放。出獄後任愛軍利用其服刑之前在社會上形成的惡名,以親友、獄友等為紐帶,迅速建立了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任愛軍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通過強迫交易使他人借給其2673萬元,還向他人借用大量房產和十餘輛高檔汽車,長期不還;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參與經營鐵礦等項目,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在公共場所聚眾滋事,插手民間糾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隨意毆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多人,欺壓、殘害羣眾,在太原市形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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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生活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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