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版人身保護令①丨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誰可以申請?司法解釋來了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儘管司法解釋進一步解決了保護令在實踐中申請、舉證、認定、執行等環節的難題,但仍有大量網友對人身安全令存在諸多不解,如何讓人身安全令更好地成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

聚焦新版人身保護令①丨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誰可以申請?司法解釋來了
聚焦新版人身保護令①丨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誰可以申請?司法解釋來了

伊川縣法院發出的“人身保護令”

感情不和,男子跟蹤騷擾和毆打妻子

“趙某某,根據你的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伊川縣法院依法正式向你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請你立刻停止這種違法行為!如若你屢教不改,藐視法律權威,我們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你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近日,伊川縣法院江左法庭發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對因受到家暴而申請離婚的婦女胡某及其親屬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對施暴者趙某某進行約談,正告其按“人身安全保護令”履行法律義務。

胡某遭遇了什麼?為何能申請到人身保護令?

承辦法官張宇告訴大河網記者,申請人胡某(女)與被申請人趙某某(男)系夫妻關係,2018年10月因感情不和分居。今年以來,趙某某多次向胡某求複合不成,便通過尾隨、跟蹤、堵截等方式,對胡某進行威脅、騷擾和毆打,同時發短信、打電話威脅及恐嚇其本人及家屬。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派出所村委會協助執行

胡某無奈多次報警,並因此住院治療。此後趙某某仍不知悔改,繼續向胡某發送短信進行威脅,嚴重影響胡某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

“出院後,胡某鼓起勇氣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並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我們接到胡某的申請後,通過審查其提供的初步證據材料和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認為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並向胡某的丈夫趙某某進行了送達,同時也向轄區派出所、村委會、鎮婦聯送達,由轄區派出所、村委會協助執行。”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胡某告訴張宇,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後,趙某某的騷擾行為大大減少。同時有了此令,在遇到危險時她還能隨時尋求法律保護,這讓她有了莫大的安全感,接下來也能安心打離婚官司了。

家庭暴力從來都不是“家務事”!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築起了一道厚厚的‘隔離牆’,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給家暴受害人撐起一把法律的‘保護傘’。”

張宇説,特別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消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

張宇認為,該《規定》的落地實施將大大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真正做到讓“家暴”無處遁形,對實現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安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向誰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什麼時候可以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釋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收集什麼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對被申請人有哪些保護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釋對其他措施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多長?如何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431 字。

轉載請註明: 聚焦新版人身保護令①丨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誰可以申請?司法解釋來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