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Q
1、為什麼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A
答: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市場機制作用日趨增強,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不斷優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如設定歧視性標準、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實施地方保護、區域封鎖;指定交易和不當干預經營者生產經營;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不當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這些政策措施從長遠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會創新活力,降低了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利於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也不符合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優化服務的要求。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於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Q
2、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主要文件依據有哪些?
A
答: 2016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並逐步清理廢除已有的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017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對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全面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5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為從源頭上打破行政性壟斷,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Q
3、哪些單位需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A
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政策制定機關。
Q
4、涉及哪些內容的文件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A
答: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等政策措施時,都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Q
5、哪些政策文件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A
答: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各類政策措施等(包括“一事一議”形式)。制定機關負責起草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由政策制定機關在起草的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Q
6、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是什麼?
A
答:《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
Q
7、公平競爭審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麼?
A
答:《意見》和《實施細則》明確了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自我審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或者由政策制定機關指定特定機構統一負責,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實施。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並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書面結論應當體現包括核對審查標準、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判斷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在內的整個審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書面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台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Q
8、如何適用公平競爭審查的例外規定?
A
答:《意見》和《實施細則》對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採取原則禁止的態度,同時基於經濟現實的複雜性,為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經濟效率,對某些特殊政策做出了例外規定。四種情形適用例外規定:一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二是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三是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二是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三是明確實施期限。對適用例外規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逐年進行評估,對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Q
9、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重點有哪些?
A
答:一是嚴格審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機關對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要求,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落實審查責任,把公平競爭審查落實到每一項政策措施的起草和決策過程中,切實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實際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二是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對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定期評估,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三是加強監督問責。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嚴格追究責任,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處理決定,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發揮聯席會議的監督作用。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並涉嫌違反工作要求和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局
【來源:孝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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