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隆陽一精神障礙男子放火燒家,被法院強制醫療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綜合

近日,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縱火案件,並採納了檢察機關申請,對被申請人董某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2021年10月,董某某在其家中用打火機點燃了台階上的活動板牀,板牀迅速燃燒造成自家四合院着火,董某某的放火行為造成了四合院房屋及財產受損。經保山市隆陽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2332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但案發後,經雲南省保山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董某某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1月12日,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申請對被申請人董某某強制醫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為方便全面瞭解案件以及當事人的相關情況,承辦法官決定直接到董某某所屬村委會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法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認真聽取了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均無異議。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還前往保山市第三人民醫院,會見了被申請人,充分保障了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彰顯了司法公正,又藴含了司法温度。

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問題不僅關係到精神病人的權益保障,而且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2016年至今,隆陽法院已通過司法程序對7人實施了強制醫療,在嚴加看管精神病人、保護廣大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又使精神病人能夠得到積極治療,體現出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彰顯了社會對弱勢人羣的人文關懷。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羣眾,精神病患者傷害他人不是就可以“逍遙法外”,其雖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其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並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依法予以強制醫療。同時,其法定監護人可能承擔向受害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釋法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