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很多釣友,非常羨慕國外的垂釣資源,認為國外的大魚簡直就是隨處可見,只要自己能去國外浪一圈,分分鐘就能給國外的釣友上一課;
殊不知,這只是一種願景而已,且不説那麼多有的沒的,只説一條,就是國外的優質垂釣資源,大多建立在相對良性的法律法規之下;
什麼魚能釣,什麼魚不能釣,以及釣上的魚如何處理,甚至哪些水域能不能釣魚,都有相對明細的條文,而這種風氣,在國內也開始慢慢興起;
這不,有兩則新聞,就非常有典型意義,第一則,瀘州龍馬潭區公安局與漁政工作人員抓捕了兩名嫌疑人,兩人抓了一條胭脂魚(此魚140克左右),後經審判,罰款2000元,一人獲刑3年零2個月,另一人獲刑7個月。
第二則,則是舊聞了,在2016年,上海海警第三執法大隊,在東海大橋抓捕16名釣魚人,主要犯罪行為是違法在東海大橋橋墩上打孔固定船支,嚴重危害了大橋的固定結構,相關人員均處15日行政拘留,處罰金15000元;
而今年中國漁政亮劍2020行動的展開,對違法、違規垂釣行為,更是嚴苛了許多,很多我們平日間不經意的釣魚行為,甚至會讓我們陷入牢獄之災,今天就大致整理一下,到底哪些行為,會讓我們觸雷;
行為一、飲用水源內垂釣
2018年6月11日,新昌縣公安局接到羣眾舉報,有釣魚人在違規在水庫內釣魚,警方接警後迅速趕到現場,當場抓到兩名釣魚人;
因欽寸水庫屬於飲用水源,按照相關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垂釣、捕撈水庫內的魚,因嫌疑人首犯,且認罪態度良好,嫌疑人被處以行政拘留兩日,處罰金,並將涉案漁具全部沒收並銷燬;
注:在飲用水源垂釣,一般多會以盜竊被進行拘留,如有多次累計行為,將會從治安處罰,升級為刑事處罰;
行為二、水利設施附近垂釣,破壞、損壞相關設施
不管是在河流、湖庫,還是海洋的堤壩、橋樑等水利設施附近垂釣,如果為了垂釣便利,在相關設施打孔等行為,將會以損壞公共設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罰,後果嚴重的,有可能會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行為三、在禁漁期垂釣
出於對水力資源的保護,多地都設立了週期不等的禁漁期,在禁漁期的禁釣水域內垂釣,大多數會被沒收漁具,同時由漁政、綜合執法辦處以罰金;
在執法期間有干涉、辱罵執法人員行為的,還將按照《治安處罰條例》處以行政拘留、治安罰款等多項處罰;
行為四、惡意垂釣國家珍稀魚種
我國於2004年8月24日頒佈了《中國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第三章、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同時,該法第四章、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制定了相當全面的條文,對惡意垂釣、捕撈珍稀魚種,處以罰款、追究刑事責任等多重處罰;
注:如果在正常的垂釣過程中,無意間釣上珍稀魚種,請及時放生,是不會被追究責任的;
行為五、多鈎、多竿、可視錨魚等
根據中國漁政亮劍2020的相關規定,在各級政府劃定的野外水域,使用多鈎、多竿、可視錨魚等行為垂釣,根據各地地方法規、條例,分別處以沒收漁具、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措施;如造成的後果較為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
除了以上五種情況,很多地區還有地方法律法規及條文,總體來説,國家在法治建設上,是越來越細,而釣魚這項運動,也將會被越來越多的條文所約束;
當然,從長遠來看,這是個好事,畢竟被約束的行為,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所以,建議釣友們在非收費水域垂釣之前,諮詢當地漁政部門;
哪裏能釣,哪裏不能釣等細節諮詢清楚,不要光顧着釣魚,圖一時之爽,萬一真的因釣魚陷入牢獄之災,尤其是被刑事處罰之後,那代價就真的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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