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有法律效力嗎?
邢老是我國著名的陶藝家
由他製作的陶器
器形精美、技術高超
世人難出其右
某日,邢老受邀參加
一檔知名電視節目的製作
他在節目中
展示了他的五層吊球陶藝作品
稱該作品至今仍為“世界之謎”
並説:“如果有人能仿製出來
我樓盤都給他
3層2000平方米
包括裏面的資產都給他……”
陶藝愛好者小孫
經過一年的摸索
最終仿製出“五層吊球陶器”
並展示給邢老要求兑現
其之前在節目中的懸賞承諾
在邢老遲遲不作出答覆的情況下
小孫訴至法院
要求邢老向自己
交付大樓和裏面的資產
邢老則辯稱自己與小孫之間
不構成懸賞合同
他只是單純的“説大户”“吹牛皮”
雙方就此相持不下
“吹牛”有法律效力嗎?
這裏涉及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問題
表面上看,似乎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認為,邢老作為懸賞人在電視節目上表明只要有人仿製其作品就會給予財產,小孫已經完成了仿製工作,似乎合同已經成立且有效,小孫當然可以請求邢老兑現承諾。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但事實上真是如此嗎?合同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締結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所謂意思表示,指行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例如邢老對外發出希望有人能夠仿製自己作品並給予財產的表示。不過,邢老的“吹牛”行為是一種誇張的炫耀,沒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內心真意,並且邢老也期待沒有人將其言論當真。而且,邢老承諾仿製作品就將2000平方米的樓盤及其資產全部給予別人,一般人很容易就能判斷出,雙方付出與回報如此不對稱,這種言論肯定是假的,不能相信。
因此,邢老的“吹牛”雖然也是意思表示,但不真實,屬於一種開玩笑的行為,法律上一般稱之為“戲謔行為”。基於“戲謔”的意思表示無效,小孫對於這一無效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諾,並不能構成“要約一承諾”而成立合同關係。換言之,邢老和小孫之間並未成立懸賞合同。
雖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並不意味着小孫為此付出的時間和金錢無法獲得任何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邢老在電視節目中作出這樣的言論,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而且小孫為此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因此小孫可以請求邢老賠償其因合理信賴而產生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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