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渝水法院公佈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禮金16000元。
據瞭解,2021年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二人於2022年8月25日訂立婚約,並置辦了訂婚酒席。2022年10月張某與劉某因矛盾分開,2023年2月張某從他人口中得知,劉某曾於2020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張某認為,當初訂婚之時,對方蓄意隱瞞了這一情況,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對方訂婚並支付了禮金,於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禮金及訂婚酒席費用共計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婚約財產糾紛,張某向劉某支付的禮金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且數額較大,具有彩禮性質。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張某要求劉某退還該禮金符合法律規定,但訂婚酒席所花費的4000元屬於雙方親戚的交往花費,法院不支持返還。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生育狀況對二人能否訂立婚約有着較大的影響,作為以結婚為目的交往的劉某,在談婚論嫁之前本應主動將這一情況告知張某,但劉某卻從未明確告知張某自己已生育便訂婚並接受禮金,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部分,損害了張某知情的權利。法院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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