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棘胸蛙兩被告人受審

非法獵捕野生棘胸蛙兩被告人受審

“經過這次教訓,以後再也不敢抓野生石蛙了,要保護生態環境,犯了錯就要承擔責任……”5月20日上午,湖州南太湖法院來到案發地安吉小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巡迴審判,對一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影響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

該案由南太湖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閔海峯擔任審判長,安吉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旭出庭支持公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當地村民等3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19年4月起,吳某林夥同仙某忠,利用仙某忠在浙江安吉小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馬峯庵電站工作的便利,先後四次進入該自然保護區非法獵捕野生棘胸蛙(俗稱石蛙)85只。此外,2019年7月,吳某林先後兩次在安吉縣章村鎮長潭村某農家樂門口的小溝裏捕捉野生棘胸蛙17只,後出售給吳某剛。吳某剛明知吳某林捕獲的是野生棘胸蛙,仍將野生棘胸蛙收購併出售。經鑑定,被捕獲的棘胸蛙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動物。

法院當庭判處被告吳某林、仙某忠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000元,被告吳某林、吳某剛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700元。同時判令三被告就其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浙江省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悉,該院已於2020年6月22日依法判決吳某林、仙某忠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罰;於2020年8月17日判決吳某剛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加強生態環境治理需要有法治保障作為支撐,希望廣大羣眾以本案為戒,樹立法治意識,改變不良習慣,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崇尚自然,拒捕拒食野生動物,若以身試法則必受嚴懲。”南太湖法院院長閔海峯表示。

此次巡迴審判是南太湖法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理念、落實“我為羣眾辦實事”的又一次生動實踐。據瞭解,下一步南太湖法院將繼續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力度,通過司法審判服務環境保護,形成更加強有力的環保司法後盾,促進綠色發展,讓蛙聲不再走遠、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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