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程序可能有一點瑕疵,沒有到法院去進行政審,但是我們其他程序都是合規的,公安局、紀委等都是(通過了)政審的。” 2月3日,針對“四川南充一老賴何志敏被評為2018年順慶區道德模範”一事,順慶區精神文明辦工作人員回應稱,關於何志敏的2018年道德模範評選程序存在瑕疵,但他及時歸還了欠款,不足以因此取消他“孝老愛親”表彰。
所謂道德模範,簡單來説是指具有良好道德修養並起示範作用的人。顯然,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老賴,屬於不道德“模範”,或者説是道德模範的“反面人物”。然而,在四川南充順慶區,欠債不還的老賴卻被評為當地道德模範,這不僅玷污了道德模範的美譽,也讓這種評選活動變成了一則笑談。還不可理解的是,當地不願意取消對他的表彰。
多地都有明確規定,即老賴不能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評選。為杜絕老賴混進道德模範隊伍,各地都會廣泛徵求意見,既向擬推薦候選人的單位、社區、鄉鎮徵求意見,也會向當地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無異議後還要在媒體上集中公示,以接受社會監督、廣泛聽取意見。如果順慶區嚴格按此程序操作,應該説老賴沒有可能評上道德模範。那麼順慶區評選程序有哪些瑕疵?
順慶區精神文明辦工作人員表示,當地其他程序都是合規的,就是沒有到法院去進行政審。坦率地説,這不是一個小瑕疵,而是一個大漏洞。因為法院是認定老賴的權威機關,評選道德模範不徵求法院意見,到底是程序設計有漏洞還是工作態度太馬虎?除此之外,是否還經過公示等環節,值得追問。希望當地有關部門從此次事件吸取教訓,完善評選程序、堵上評選漏洞。
其實,不僅是評選程序存在瑕疵,道德模範退出也存在瑕疵。按理説,當地有關方面發現何志敏是老賴後,應該及時取消對他的評選和表彰,以維護道德模範的社會形象和公信力。然而,順慶區精神文明辦工作人員卻回應稱,何志敏及時歸還了欠款,不足以因此取消他“孝老愛親”表彰。那麼,有關方面這是在為何志敏進行辯護,還是為自己之前的工作失誤變相辯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就此而言,何志敏2019年1月15日把錢還上,1月30日表彰時已經不算老賴。不過在道德模範評選階段,何志敏是老賴,並不符合評選條件,不該表彰,即使表彰了也應取消。
何志敏是孝老愛親方面的道德模範,似乎與其欠債不還是兩回事兒,如果因為其欠債不還而喪失評選資格或被取消表彰,或許會引發爭議:道德模範該不該是“道德完人”?筆者以為,雖然我們不能要求道德模範在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誠實守信、孝老愛親等方面都是模範,但不應該在誠實守信等方面有污點,因為這種污點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示範,有損道德模範的美譽。
據悉,當地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道德模範評選程序瑕疵有望得到解決,同時也希望完善道德模範的退出機制。
(作者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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